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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应用—以H村为调研案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较个人而言,组织和社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认定较为麻烦。教科文组织认为,所谓社区是指“在根植于实践、参与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的历史联系当中形成认同感和连通感的人们结成的网络”。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后这些非物质文化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习惯法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应用—以H村为调研案例

诚如上述,本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也采用教科文组织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界定,只是下文在此基础上对于这一概念还需从主体、客体和条件三个方面展开详细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在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概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个人、社区和组织。个人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是指那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和关联的人,这主要是指那些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和匠人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定的个人,是指那些“拥有独特技能、知识、经验或其他特性,并因此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和未来的实践、再创及传承当中发挥特定作用的社区内部或跨社区的人,如文化管理人(custodians)、实践者,有时是学习者”。[6]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根据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日本政府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选拔以认定“人间国宝”,主要是将那些大师级的艺人、工匠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一定的资助以磨炼技艺并培养传人。相较个人而言,组织和社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认定较为麻烦。教科文组织认为,所谓社区是指“在根植于实践、参与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的历史联系当中形成认同感和连通感的人们结成的网络”。[7]一般认为,同一个社区的成员自认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常常表现为某一种认同感或者是共同的行为,以及相同的活动和地域,具有此种关联性的成员就可以被认为同属于某一社区。而所谓群体是指“由共同拥有独特技能、知识、经验,并因此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和未来的实践、再创及传承当中发挥特定作用的社区内部或跨社区的人组成的,如文化管理人、实践者和学习者”。[8]如摩洛哥的“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协会”就是一个典型的组织。吉马·埃尔弗纳广场是马拉喀什主要的文化空间之一,伴随该市的建成(1071年)而出现,并成为该市的标志。广场上生意火红,娱乐兴盛,直至午夜,人们在广场上闲谈、娱乐、做生意、寻医问病,各式各样的音乐家、舞蹈家、说书艺人、吟游诗人和魔术师等人也在广场上施展才能,当地人和远道而来的游客都被这个文化和民族的交汇点吸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面意思而得出。首先需要明了的是“非物质”,所谓“非物质”是相对于“物质”而言的,主要是指那些无形的、触摸不到的东西。一般而言,物质本身具有固定的形态,不可再生;而非物质的东西本身一般不具有固定的形态,可以传承和发展。它所要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及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特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信息。当然,如此区分并不否认非物质可以脱离物质而独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具有物质的因素,需要依靠一定的工具、实物等来呈现,只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强调的是传统的技艺、技能和技术的内核,而不是外在表现形式。其次需要知道“文化”的概念,根据某些学者的统计,现今学界中关于文化的概念有数百种[9],由这一点也可见文化概念的纷繁复杂。对于文化的概念,笔者主要考察了古迪纳夫、斯特劳斯、格儿茨和教科文组织等对文化概念的界定。古迪纳夫认为,所谓文化就是指“人们为了以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方式行事而需要知道和信仰的东西”。由此,“文化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事物的形式,是人们洞察、联系和解释这些事物的方式”。[10]同样,斯特劳斯也认为,“文化是人类心智积累性创造的一种共享的符号系统”。[11]承续两位学者的见解,格尔茨认为,文化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一种“交流体系”,从而是“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它不是由“头脑窟窿之中的神秘过程所构成”,而是“由能指符号的交流所构成”,由此研究文化就是研究“人们之间共知的代码”。[12]教科文组织将文化定义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13]最后是“遗产”的概念,遗产原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发展引申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由此由遗产这一名词逐渐引申出诸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世界遗产”、“人类共同遗产”等全新名词。基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分析,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主要指向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向更为具体,主要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www.xing528.com)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后这些非物质文化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而言,这些条件包括:①非物质文化遗产须具有世代相传性,具体而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传承且不断发展而非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且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②非物质文化遗产须具有一定的认同感,这些认同感为不同的社区和群体所提供,并不断增强人们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的社区和群体文化的表现,这既是其本质内涵,同时也是反映特定社区、群体的思想感情、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的一种体现,只有如此方能维持与特定社区、群体的固有联系,从而使特定社区、群体的成员产生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③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非常广泛,但是人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提供保护,而国际社会要保护的是仅仅是符合价值判断的那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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