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录》中山东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共提交了59条物权习惯规范,但详细察看和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中有诸多习惯规范并不属于物权习惯规范。譬如“佃房不得转租”、“赁房解约”、“说合礼”等属于债权习惯规范,而“长孙地”和“增地立契约”则属于婚姻继承习惯规范。若将这些其他类型的习惯规范排除,并把相同内容的习惯规范合并,山东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提交的真正物权习惯规范计有38条[3]。经过笔者的调研,这38条习惯规范中适用于调研村落社区的共有22条[4]。
为了比对方便,也为了数据的客观,我们还需要对于这些物权习惯规范作进一步的分类。依据物权的权利类型,我们可以将这22条习惯规范细分为5小类,分别是所有权习惯规范、地上权习惯规范、抵押权习惯规范、典权习惯规范和相邻权习惯规范。下述是比对的详细情形。
1.所有权习惯规范的变迁
2.地上权习惯规范
3.抵押权习惯规范(www.xing528.com)
4.典权习惯规范
5.相邻权习惯规范
通观上述22条物权习惯规范,可以看到没有变迁的习惯规范有12条,完全变迁的习惯规范7条,部分变迁的习惯规范3条。就此而言,对于物权习惯规范变迁与否这个问题,没有变迁的占54.6%,发生变迁的占31.8%,部分变迁的13.6%。对没有变迁的习惯规范我们暂且不论,因为民初至今这些习惯规范的规则内容和规则形式皆没有发生变化,仍旧通行和适用于H村。对于完全变迁的习惯规范,此种变迁较为彻底,民初的7条习惯规范至今已无踪影,受访年龄大些的村民直言现在这些规则已经不再适用。对于部分变迁的习惯规范,需要我们详细地分析。其中,“塌地之所有权仍应存在”此条习惯规范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变化,只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变更,规则中“所有权”的含义发生变迁,由原来的完全土地所有权变为现今的“半所有权”[5]。“地主炭”习惯规范则是规则的实现形式发生变迁,由民初单纯的给付煤炭给土地的主人转变为现今或者给付煤炭或者给付现金,规则的实现形式增加了。至于“站脚地”习惯规范,之所以言及部分变迁,是因为三条习惯规范中仅有一条习惯规范发生变迁,其余两条没有改变。其中,“建筑瓦房,应距离一尺五寸”和“建筑平房,应距离八寸”两条习惯规范没有改变,现今建筑毗邻的房屋仍是如此。至于“若以胡同之中为界,则建筑应距离三尺五寸”(约1米)则相应发生改变,现今的习惯规范是增加到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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