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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解决日益严重的缺水危机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5.3 实施节水管理需要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应当注意到《水法》条文是委任性条款,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它不可能对每项内容作出很具体的规定,要落实《水法》法理还必须有相匹配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给予具体规定和细化。

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解决日益严重的缺水危机

2.1.5.1 缺水现状

在全国669多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110多座城市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m3,每年影响工业产值超过2300亿元,减少利税400 亿元,影响城市用水人口4000 余万人,缺水已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2.1.5.2 现行节水管理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针对缺水情况,为加强节水管理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可归纳为:

(1)取水许可制度(七)。[2]

(2)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七)。

(3)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四十七)。

(4)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四十九)。(www.xing528.com)

(5)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五十一)。

(6)建设项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五十三)。

(7)生活节水型器具强制推行制度(五十二)。

(8)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五)。

节水管理基本制度的建立,对用水过程和行为的管理能起到规范作用,按其程序办事的规程和准则,它是人们在用水中应共同遵守的,是强化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工业、节水型经济和节水型城市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1.5.3 实施节水管理需要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

应当注意到《水法》条文是委任性条款,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它不可能对每项内容作出很具体的规定,要落实《水法》法理还必须有相匹配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给予具体规定和细化。而这些都与涉水部门发生着密切的关系,有时会出现利益冲突,以至于发生法规和部门规章乃至执法主体和行为的冲突,这就势必要求在贯彻 《水法》之节水管理规定时,应统一法规、标准及执法主体和行为,以规范管理社会行为和要求。因此,针对错综复杂的城市节水管理应是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制作用,将众多的涉水行业、部门及用水单位、个人的行为纳入法规进行有效管理。所以,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也是城市解决缺水、实施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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