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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改革进展与成效: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年颁布的 《水法》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范畴。据测算,2003年全省若能实现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将达到20亿元左右。全国水资源费的征收总额呈逐年增加趋势,如从1998年的8.7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4.08亿元。

水价改革进展与成效:城市水务系统与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水价调整幅度增大,逐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水价,部分地区还通过水价调整解决供水工程还贷资金,基本上完成了城市供水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的过程。

7.1.3.1 制定相关规章依法推进水价改革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水价的分类与构成、水价制定原则与计价方式、水价申报与审批、水价执行与监督。和上述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指导城市水价改革的文件,以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 [2000]118号文)、《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建城 [2002]272 号文),这些都有力地推进了城市水价依法改革的步伐,打破了城市水价与成本倒挂,长期呆滞的被动局面。

7.1.3.2 较大幅度提高了城市供水价格

截至2001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由1988年的0.14元/m3 调整到1.27元/m3,年均涨幅18.5%,水价偏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多数城市供水价格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2001年3月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水价状况见表7.2。

表7.2 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水价 单位:元/m3

7.1.3.3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行(www.xing528.com)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北方一些地区开始对直接从地下和江河湖泊取水的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山西省、山东省较早出台了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颁布的 《水法》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范畴。在1995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27号),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 《水利产业政策》等都规定了国家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995年水利部制定了《水资源费测算技术大纲》,要求水资源费按有偿使用费和使用补偿费两部分进行测算:①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是由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而产生的费用构成;②水资源使用补偿费分两种,一是水量补偿费,由可用来进行水量补偿的工程设施所需要的多年平均单位水量补偿成本构成;二是水质补偿费,是为了恢复开发利用水资源而造成的水质恶化所需要的费用。

山东省政府发布了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资源费的管理规定了5条原则:①分区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把全省按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水资源紧缺程度划分为三类地区,分别规定了最低征费限制标准,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征费标准相比,地表水相差1.75倍,地下水相差1.78倍;②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费;③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④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如济南市地表水自备水源征收标准是公共供水的1.71倍,地下水是2.25倍;⑤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如济南市自备水源取于优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是劣质水的3倍。此外,全省地下水的最低征费标准是地表水的2.17~2.29倍。据测算,2003年全省若能实现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将达到20亿元左右。

据刘伟平、王国新等介绍,目前全国除上海市、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联合发布了有关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或相关法规)。全国水资源费的征收总额呈逐年增加趋势,如从1998年的8.7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4.08亿元。在1998~2001年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工业用水征收28.56亿元,占总额的66.9%;生活用水征收9.32亿元,占总额的21.85%;水力发电用水征收2.88亿元,占总额的6.7%;火电用水征收1.79亿元,占总额的4.2%,农业用水征收0.16亿元,占总额的0.4%。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实施,初步扭转了水资源无偿使用和无序取水的局面,促进了节约用水,为水资源管理和涵养水源等措施,提供了有益的经济保障。

7.1.3.4 建立了排污收费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立排污收费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规定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见前面论述)。并且,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其中,山东、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广东、四川、新疆等省 (自治区)规定了所有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必将对城市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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