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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煤气发电机组9·23煤气爆炸事故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9月24日省安委办通报处理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新建煤气发电机组“9·23”特大煤气爆炸事故。2004年9月23日下午4时,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新建煤气发电机组燃气锅炉单体设备,进行负荷调试点火试车时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死亡13人、轻伤6人,锅炉、管道、烟筒等设备垮塌。以上三人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煤气发电机组9·23煤气爆炸事故

2004年9月24日省安委办通报处理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新建煤气电机组“9·23”特大煤气爆炸事故。

2004年9月23日下午4时,新兴铸管有限公司新建煤气发电机组燃气锅炉单体设备,进行负荷调试点火试车时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死亡13人、轻伤6人,锅炉、管道、烟筒等设备垮塌。

经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事发当日锅炉点火前,焦炉气主切断阀打开后,操作人员检查、校验燃烧器前的20个电动闸阀时间长达15~20分钟。其间左前2号、3号,左后3号电动闸阀处于全开状态,致使大量燃气通过该三个电动阀进入并充满炉膛、烟道、烟囱且达到爆炸极限,下午4时点火试运行时引起爆炸。间接原因:锅炉尚不具备点火运行条件;点火前未对炉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现场调试指挥系统管理混乱,调试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现场指挥擅离职守;操作人员未严格按指令程序进行操作。(www.xing528.com)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邯郸电业科技实业公司(简称邯电公司)调试队锅炉组组长张××,未能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邯电公司副总工程师付××,对调试工作组织指导不力,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质,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新兴铸管公司动力部煤气工段副段长、在建电厂锅炉调试组组长安××,在锅炉不具备点火条件且未向现场指挥报告情况下,擅自下达点火命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三人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邯电公司总工程师、公司调试队队长李××,未尽到应尽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销技术、行政职务,留党察看处分;邯电公司经理路××,利用虚假资质同新兴铸管公司签订电厂启动调试合同,对调试现场安全工作不过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撤销经理职务,留党察看处分;邯电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刘××,对公司伪造资质超范围经营和本次爆炸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董事长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新兴铸管公司动力部副部长孙×,对现场调试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对邯电公司调试专业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撤销动力部副部长职务处分;新兴铸管公司动力部部长侯××,未按规定研究设置调试机构,对邯电公司调试专业资质审核不严,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一级处分;新兴铸管公司工程部副部长李××,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对邯电公司调试专业资质审核不严,在与调试单位签订调试合同时未按规定专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降一级处分;新兴铸管公司副总经理、在建项目负责人杨×,忽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邯郸供电公司企管办主任、邯郸市电机工程学会秘书长王××,对邯电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邯郸供电公司副经理袁××,分管企管办工作,未尽到管理职责,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成新兴铸管公司、邯郸市电机工程学会分别向其主管部门做出深刻检查,由省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邯电公司、新兴铸管公司给予经济处罚。

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汲取教训,强化管理,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各级发改、建设、消防、安监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立即组织对全省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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