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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泥石流灾害的损失估算与救灾管理措施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政府组织建设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多元主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够很大提高救灾成效。参与方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个体参与、通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联合或是加入其他大型非政府组织的方式参与。这些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鼓舞、引导和约束,以促进其参与灾害防治工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

西南地区泥石流灾害的损失估算与救灾管理措施

(1)社区防灾能力建设

防灾减灾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农村社区多元参与防灾减灾机制,对于灾害预警能力薄弱、减灾能力脆弱的农村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的农村社区防灾减灾工作走向了社区治理的新阶段,传统的农村地区防灾减灾的管理手段和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社区灾害防治的需要。自《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纷纷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为试点和样本,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农村社区灾害治理探索性实践。在胡南临澧、贵州余庆、四川广元、温州苍南等地区涌现了一系列实践创新模式和典型做法,逐步形成农村社区灾害防治的基本思路和共识。

总体而言,尽管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新型社区灾害防治探索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不足,整体上仍旧处于探索阶段,能力建设不足和资源整合碎片化依旧是制约社区灾害防治能力整体提升的主要阻碍[12]

(2)非政府组织建设(www.xing528.com)

自然灾害救助中,多元主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够很大提高救灾成效。非政府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参与范围一般包括筹集物资、生命救援、医疗救助、心理救助、物流运输、整合和培训志愿者等。参与方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个体参与、通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联合或是加入其他大型非政府组织的方式参与。

我国现行的与非政府组织参与防治灾害救助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这些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鼓舞、引导和约束,以促进其参与灾害防治工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如《慈善法》明确提出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捐赠、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震减灾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应该鼓励支持引导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进行地震群测群防活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以及公募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要依法协助政府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等。

在实际灾害救助中,以2017年8月8日九寨沟地震为例,地震发生后,非政府组织纷纷踊跃参与救灾工作,前方社会力量含2288名志愿者,115个组织,包括救援队65支,基金会9家,支持性组织12家,企业11家;后方社会力量中,登记报备的成员219家,报备志愿者4332名,志愿者团队30个[13],为九寨沟地震灾害救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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