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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广州居住规划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2.2对住宅建筑采光的限制工务局认为: “空气及光线于卫生关系甚大, 故各种房屋, 均需有通天。”

民国广州居住规划研究成果

无论是《广州市修正取缔建筑章程》, 或是《广州市建筑规则》, 以及后来的《广州市建筑章程》, 大体内容都包括总则、 领照办法、 建筑限制、 材料、拓宽街道、 禁例、 小修工程、 棚场、 罚则、 照费及建筑附加费等十余个部分,对建筑的领照程序、 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附属设施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随着新建筑材料的广泛运用, 耐火建筑、 钢筋三合土、 钢铁工程等被纳入1932年之后的建筑章程中。 这些建筑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时住宅建筑的特点。

5.2.2.1 对住宅建筑材料的限制

据记载, 民国时期广州火灾频发, 1922—1935 年共计发生火灾2, 886 次,平均每年达180 次,[13]火灾发生的次数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于当时居住建筑连片, 一旦发生火灾, 损失惨重, 因此对建筑防火材料的选用要求是当时政府关注的重点。

1932 年的《广州市修正取缔建筑章程》 规定, 住宅建筑高度在13 公尺(即13 米) 以下, 可用普通建筑材料; 第一层建筑高度在13 公尺以上、 16 公尺以下, 或者是总体建筑高度在16 公尺以上的, 需要用耐火建筑材料; 对于混合建筑则按用途分别选用普通或耐火材料。 1936 年的《广州市建筑规则》 改变了混合建筑选用材料的规定, 要求按最大建筑限制来选用材料, 例如某房屋一、二层为住宅, 三层为俱乐部, 则一层建筑高度在9 公尺以下或总体建筑高度在9公尺以上者, 则需要选用耐火建筑材料, 建筑防火标准较1932 年有所提高。

5.2.2.2 对住宅建筑采光的限制

工务局认为: “空气及光线于卫生关系甚大, 故各种房屋, 均需有通天。”[14]所谓通天, 由地面直至天面, 中间无建筑及遮障物, 只准天面准建透光物遮盖,“但其项或四周窗榻, 以能全部启闭者为限”, 一般的室内天井即属于此类。 从《广州市修正取缔建筑章程》 到《广州市建筑规则》[15]对建筑通天面积的要求大致相似。

第十三条 通天

……

(甲) 凡各种房屋, 其通天面积, 应照下列规定:

(一) 无楼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5%;

(二) 架楼一层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10%;

(三) 架楼二层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12.5%;

(四) 架楼三层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15%;

(五) 架楼四层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17.5%;

(六) 架楼四层以上者, 其通天面积, 占建筑面积20%;

(建筑面积系包含建筑面积及通天面积而言), 建有骑楼之房屋, 其骑楼深度作半数计。

(乙) 凡各种房屋之临街方面, 得以其临街部分之宽度乘0.8 公尺, 作为通天面积计算(例如临街宽度5 公尺, 得作4 平方公尺通天面积计算)。

……

1936 年的《广州市建筑规则》 (以下均指1936 年版规则) 增加了通天面积计算范围, “如房屋之前或后留有余地, 最窄一边宽度超过1.5 公尺者, 得做通天面积计算”, 从而将房屋前后的空地也折算入通天面积的计算中, 事实上, 这一条款放宽了通天面积的计算要求。

(丙)、 (丁) 略。

(戊) 凡留通天, 其最窄之一边至少须有1.5 公尺之宽度, 而其面积至少以4 平方公尺为限。

(己) 凡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免留通天:

(一) 照本条甲乙两项计算所得之通天面积, 其相差不及1.5 平方公尺者。

(二) 楼房深度未及8 公尺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当时广州平民住宅的建筑密度相当高, 受限于居住基地狭窄细长、 户户并排相连的条件, 通过控制房屋之间的间距, 利用建筑侧面采光几乎是不可能的, 只能通过对建筑的通天面积的控制, 利用建筑前后及建筑内部进行采光, 以满足最基本的采光要求。 但在城市空间不敷使用, 且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 很容易导致在天井或后院空地建起违章建筑, 违规使用,反而使得通风采光的问题更加严重。(www.xing528.com)

5.2.2.3 对住宅建筑高度的限制

《广州市建筑规则》 对建筑高度的限制如下:[16]

第二十七条 高度

(一) 凡内街及不准建骑楼之马路房屋, 屋内由地面至楼面, 第一层不得低过4 公尺, 余层不得低过3.2 公尺; 如三面临街或临自留花园, 与厨房厕所、 当楼及其他不住人者, 不在此限, 但仍不得低过2.5 公尺。

……

(四) 凡街之宽度, 如不及3 公尺者, 其两旁屋宇之高度不得超过9 公尺;如街宽在3—8 公尺的, 两旁屋宇之高度不得超过12 公尺; 如街宽在8 公尺以上者, 两旁屋宇之高度不得超过该街宽度的1.5 倍……。

(五) 倘其高度逾上述规定时, 应将上层建筑, 按照1∶1.5 的比例逐层缩入; (例如, 上层缩入3 公尺, 即可建高4. 5 公尺)

(六) 转角处的建筑物, 及前后两面临街者, 其高度以较宽之街道为标准。

……

5.2.2.4 对住宅建筑美观的限制

为使建筑美观, 《广州市建筑规则》 还对建筑的美术飘线飘檐、 木桁长阔、窗户门榻等进行了限制。 例如, 对于住宅建筑的美术飘线飘檐规定, 凡距离地面3 公尺以上的美术飘线飘檐, 如飘出退缩线外, 不得超过该街宽度1.25%,最宽街道, 仍不得飘过25 公分, 距离地面3 公尺以下的美术飘线飘檐, 不得飘出退缩线外等。

5.2.2.5 对住宅建筑安全的限制

为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 工务局对建筑材料的选用提出了限制要求, 同时要求进行材料承重应力计算, 使得建筑受力在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当时已普遍采用的钢筋三合土、 钢铁等先进建筑材料, 也分别给出了受力计算的方法。 这些规定都体现出当时工务局对新建筑材料的青睐和对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重视,建筑材料的变化必定带来建筑制度的改变, 继而又进一步规范了当时的建设行为。

5.2.2.6 对住宅建筑卫生设施的限制

为改良居住环境, 《广州市建筑规则》 对厨房、 厕所的位置设置、 建筑材料等也进行了规定。 例如, 厨房四周墙壁需批荡士敏土砂浆, 或铺士敏土砖,或其他瓷质物料, 其距离楼面或地面高度至少需80 公分; 厨房地面, 不得用渗漏材料; 厨房四壁, 至少需有一面向街, 或临通天, 否则需开天窗; 每个厨房需有一烟通, 直接透出屋脊, 并不许与其他烟通混合等等。

5.2.2.7 对新式住宅区住宅建设的限制

1936 年, 市工务局在《广州市新式住宅区自辟街道及建筑住宅取缔规则》[17]中对郊外建设的新式住宅建筑进行了补充规定:

其一, 规定了住宅建设的原则。 凡住宅区内之建筑物, 应以美术化及无碍公众美观而适合于卫生为准则, 设计人或承建商需具备设计图式, 先行呈局报建。

其二, 对建筑基地的规定。 拟建之住宅地段不得少过280 平方公尺; 拟建之住宅面积, 不得超过该地段面积之一半; 拟建住宅向街正面之墙脚外线, 与人行路之边线, 相距不得少于6 公尺, 其屋宇之两旁, 距离该地段之边线, 不得少过2.5 公尺。

其三, 对建筑高度的规定。 拟建住宅楼层不得超过3 层; 各楼层之高度,一层不得低于3 公尺, 其余楼层不得低过2.5 公尺。

其四, 对卫生条件的规定。 住宅每户需设置厕所一个, 每屋需建化粪池一个, 并参照工务局规定图式建设; 住宅厨房需设烟通, 并须突出瓦面1 公尺以上; 住宅厅房、 厕所、 厨房等一律须有窗开向空地。

其五, 对附属设施的规定。 各地段的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 公尺; 住宅墙壁需使用砖或耐久坚实物料砌筑, 不得用泥砖或有碍公共安全的物料。

上述规定适用于新辟住宅区范围, 包括马棚岗、 竹丝岗、 农林试验场、 东北两较场、 观音山、 东皋大道、 大沙头及东北郊各荒岗草场、 旷野、 旷泽及农场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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