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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村继嗣制度与财产分配规则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福建村的继嗣原则为父系继嗣,财产分配为诸子均分制。因此,福建村老人一般与幼子同住,儿子结婚后即分家,主要是平均分配山地所种植的橡胶。因此,村里并未出现一例因赡养老人或分配财产问题而闹矛盾的家庭。核心家庭是福建村主要的家庭类型,这主要是由于福建村有儿子婚后生育子女即分家的惯例,父母及未婚子女为一户。

福建村继嗣制度与财产分配规则

(一)继嗣原则

福建村生活的78户村民,从姓氏上看,黄姓67户,占绝大多数比例。王姓7户,麦姓、胡姓、陈姓、高姓各1户。经了解,姓氏仅1户的村民均为当地人所称的“男嫁女”,即男方入赘到福建村。除陈姓、麦姓及一位嫁进本村的媳妇为汉族外,其他常住村民均为黎族

黎族的名字分黎族名和汉族名,汉姓是1950年后黎民才有的,五指山地区的杞黎汉姓多为“黄”或“王”。据番茅村民讲,当时政府来登记汉姓时,他们也不知道姓什么好,听说姓黄的最多,大部分人就登记姓黄了,而姓王则是因为一些人的普通话发音不好,将黄与王的发音混淆而致。

福建村的继嗣原则为父系继嗣,财产分配为诸子均分制。兄弟多的家庭,一般在儿子成家后便平均分得父母财产,父母的那份财产由最后供养父母的儿子继承,大多为幼子。因此,福建村老人一般与幼子同住,儿子结婚后即分家,主要是平均分配山地所种植的橡胶。水田面积很少,基本不作分配,最后会留给供养父母的儿子。女儿没有继承权,但在“合亩”制地区黎族人的观念中,女儿虽然嫁出去,但仍属于本村的人,一旦守寡或无人赡养时仍可回到娘家,由兄弟照顾,因此,女儿与娘家关系仍较亲密。入赘的女婿被视为家庭成员,有继承岳父母财产的权利。

1950年前,福建村为“合亩”制村落,家庭财产仍由儿子继承,无儿子的由其亲属继承,寡妇会将原属于她的那部分财产,如衣服、席子首饰等带回娘家。父母生前住的房子,同一“合亩”的人需要时,都有权使用,但儿子有优先使用权。分财产时,要请本峒村头、保甲长等主持,还要请舅父、女婿等亲戚到场。无子女家庭收养的儿子或女儿同样承担奉养老人的义务,也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村民看来,财产的继承与分配基本不会产生矛盾,因为老人的财产有限。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且黎族老人一般都很勤快,如果身体硬朗,很多老人会种植些瓜菜拿去市场上卖,赚得些零用钱。因此,村里并未出现一例因赡养老人或分配财产问题而闹矛盾的家庭。

(二)世系群

福建村现居78户村民分属于16个父系继嗣群体,黄姓继嗣群体14个,王姓2个。较大的世系群有2个,如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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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世系群图

其中,黄进香家族最早定居在福建村。黄进香曾任福建村文书多年,有初中文化水平,是村里首推的“会讲的”人。据他讲,他的家族有上百年的历史,他的父亲参与了1950年前家族的“合亩”耕作。现整个家族为黄进香的五个弟弟(Be)与一个堂兄弟(FBS)及其后代。由于黎族没有保存族谱的习惯,仅靠代代口耳相传,因此,村民对家族历史的讲述显得残缺不全。据黄进香回忆,他的家族当时有很多田,四五代人一同耕作,最多时全家族有二三十人,外面逃难的人也可以加入进来。收割的粮食有时并不分配,而是放在粮仓里,没饭吃的人家可以拿桶来装米。这种“合亩”组织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村里成立合作社。

(三)现有家庭组织形式

以往学界对“家”这一概念的探讨,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观点。奥尔科·朗(O.Lang)以家庭夫妇数目为标准,把中国汉人家庭分为三类:核心家庭、扩大家庭、主干家庭。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同时也包含一些核心家庭的变形,如一对夫妇而无子女或夫妇仅存其一而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指父母及其子女与两对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由四代或四代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则是介于以上两种家庭之间,即父母及其未婚子女与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Olga Lang,1946)。库帕从功能的角度,将中国的家庭分为自然家庭、经济家庭、宗教家庭、氏族家庭(Kulp Daniel.H,1925)。庄英章则强调以若干核心家庭围绕着父母这一中心所形成的“联邦家庭”(庄英章,1972)。费孝通更强调从经济需求、政治、宗教等因素理解家庭的组织形式,他在江村研究中将江村的家庭分为四种类型: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核心家庭,通常称作“小家庭”;主干家庭,即多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即同胞多核心家庭,包括健在的父母,这类家庭称为“大家庭”(费孝通,1991)。

福建村的家庭同样表现出不同的类型。通过系谱调查得知,村内核心家庭有63户,比例高达80.8%。主干家庭有12户,不健全家庭有3户,不存在联合家庭。核心家庭是福建村主要的家庭类型,这主要是由于福建村有儿子婚后生育子女即分家的惯例,父母及未婚子女为一户。因此,小家庭类型占绝大多数。按照以往计划生育规定,黎族家庭可生两胎,如头两胎为女孩,允许生育第三胎。现阶段的生育政策只允许生两胎。因此,核心家庭一般为四五口之家,户均人数约为4.2人。村中主干家庭占总家庭类型的15.4%,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未孕的年轻夫妇与男方父母同住,还有一种是年迈父母由家中最小的儿子赡养,由此构成的主干家庭户均人数一般为6~7人。在村中3户不健全家庭中,两户为单亲家庭,一户为孤身老人。联合家庭并不为村民推崇,按照他们的说法,“住的太拥挤了,兄弟间住久了会不和,吵吵闹闹的”;“住在一起,妯娌间也会有矛盾,迟早要分家”。但村民常说的是“分家不分工,干活还是一样的,家里有事都要一起搞”(见表2.3)。

表2.3 福建村家庭类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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