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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及处理与考核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单位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查盘点。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车间、班组共同进行。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报告表,并在现金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五)清查结果的处理与考核。

财产清查制度及处理与考核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企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账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财产清查的范围。

本单位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查盘点。具体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含生产用、非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

2.材料、燃料。含仓库保管料、班组料、在途料、账外料、废旧料、工程余料、施工场地备用料等。

3.低值易耗品。含在用及库存的家具备用品、办公用品、清扫用具等。

4.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5.应收、应付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二)财产清查期限。

1.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大清查工作。

2.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点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

3.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

4.部门(班组)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班组)保管的公用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组织。

1.成立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材料物资、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以便清查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2.各有关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全部登记入账;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应整理清楚,排列整齐,挂好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清查。财务部门应将有关账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做好记录,计算完整、准确,保证账账、账证相符。

(四)清查办法和程序。

1.实物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具体方法、程序如下:

(1)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技术资料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①由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账一致,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

②由财务部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

③由技术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注明、进行登记、统计。

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卡物相符。

(2)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车间、班组共同进行。

①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即账卡物相符。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www.xing528.com)

②车间、班组应将账内、账外、工程余料等所有材料用盘点单进行登记(一式三份)报材料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并分别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材料物资部门对多余、积压物资进行调剂或及时回收。

③材料物资部门对由仓库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用盘点单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并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

④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分班组(部门)建立备品手册管理。备品手册一式两本,一本存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一本由使用部门(班组)保管。使用部门(班组)定期与材料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材料物资部门每年对在用低值易耗晶进行清查,并进行标记。

2.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

(1)一般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有关会计账簿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2)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财务主管每月抽查不少于2 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报告表,并在现金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

3.银行存款清查。

(1)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企业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末达账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财务主管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并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

4.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清查。

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清查方法采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对账的方法,并要求双方进行书面签认。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清理。

(五)清查结果的处理与考核。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和考核:

1.由财产物资报废鉴定小组核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固定资产报废拆除申请单”“材质鉴定书”等,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列销。

2.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承担单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

3.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追究个人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要先赔偿,后补发。已到使用年限,经鉴定小组认可,同意报废更新的,必须以旧换新。

(2)因不负责造成财产物资损坏、变质、丢失的,除按损失费用的5%~50%赔偿外,还应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将公家财产物资送人或占为己有的,除按价值全部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工程余料、废旧料、账外料管理不善,造成流失、被盗的,按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及个人全额赔偿,并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对各部门(班组)公用的工具、备品(含公私两用的财产物资),必须要有数量借用台账。部门(班组)内人员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不清,由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赔偿。

4.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对欠款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收,并对经办人采取经济连带赔偿制度。

5.对积压物资、呆滞物资、多余物资及时回收、调剂、变卖。同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经办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6.对闲置、未使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剂、变卖,并着重分析原因,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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