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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银行业现状:坏账上升,外资持股限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越南金融业监管体系尚未完善,银行为了发展业务又不断发放贷款扩大信贷规模,导致坏账占比不断增加。首先,任何越南银行的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总所有权水平不得超过30%。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允许对弱势银行进行重组或监管银行系统的安全,越南总理可以允许对被视为“弱势”的银行进行更高水平的外国投资。

越南银行业现状:坏账上升,外资持股限制

(一)越南银行业的发展特点

越南的银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数量众多,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

据统计,目前越南一共有98家银行,其中55家为外资银行。本国银行主要包括国有控股银行(SOCB)、股份制商业银行(JSCB)、农村商业银行等类型。其中国有控股银行主要由四大行构成——越南投资发展银行(BIDV)、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 BANK)、越南工商银行(VIETIN BANK)以及越南农业农村发展银行(AGRI BANK)。这四大行占据了全国信贷规模的50%左右,集中垄断程度较高。而其他银行规模较小,业务通常以区域性为主。

2.存贷款业务发展强劲,保持两位数增长

越南银行业近年来一直保持较快的信贷扩张步伐。2011年到2016年存贷款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6.2%和14.2%。2017年上半年信贷的强劲增长,是政府推动与消费需求共同刺激的双重结果。目前存贷款利率都处在相对较高水平。存款利率大约在6%左右,短期贷款利率为6%~6.5%,中长期贷款利率为8%~10%。

3.信贷结构由工业、建筑类向消费类倾斜

近年来贷款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改变,2012年工业、建筑业,以及贸易分别占总贷款的29%、9%以及20%。而2012年之后这三者的比例出现了大幅下降。在2012—2016年的平均行业分布数据中,这三者的比例已经分别下降到12%、9%以及17%。尤其在2017年上半年迅速增长的信贷规模中,随着消费者购买力不断提高产生巨大驱动力,零售业在信贷规模中的比例也不断扩大。零售业表现强劲,以胡志明市为例,2017年前六个月零售额达291.30万亿越南盾,同比增长11.28%。可见,未来拉动信贷规模增长的主力会逐渐向零售业转移。

(二)银行体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信贷扩张过快给资本充足率造成压力

由于银行业发展过快,使得资本充足率,尤其是在新《巴塞尔协议》的大背景下备受压力。如何能够在未来不断扩张信贷业务的同时,保证资本的充足,是越南银行业面临的一重大挑战。(www.xing528.com)

2.坏账基数较大

银行体系另一大隐患,是坏账基数较大,这一问题在2012年前后显得尤为突出。当时越南金融业监管体系尚未完善,银行为了发展业务又不断发放贷款扩大信贷规模,导致坏账占比不断增加。

为了缓解这一现象,越南政府在2013年成立了越南资产管理公司(Vietnam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VAMC),用以解决严重的坏账问题。由此可能令人联想到前些年中国为了处理坏账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但是二者的运行模式完全不同。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将银行坏账转移出来进行统一管理。而越南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置换方式,向银行发行特别债券,换取银行的坏账所有权。银行用这些特别债券作为抵押品再去进行融资。一定期限以后,通常是五年,银行再向资产管理公司买回这些坏账。从长远来看,坏账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短期内保证了银行的流动性。有学者认为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坏账仍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需多加注意。[39]

3.外来银行的竞争

银行业的另一大挑战,源自外来银行的竞争。特别是东盟经济共同体建成以后,东南亚地区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在内的其他银行陆续进军越南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土银行造成了冲击。越南国家银行(央行)胡志明市分行副行长阮黄明认为:“外国银行有两大优势。一是资本规模大。二是资产周转率和风险管理专业高效,产品又丰富多样。此外,除了东南亚外,全球大型银行的入驻同样也是一大挑战。近年来随着越南对外开放加快,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开始进入,而国际大型银行无论在经营还是资源整合方面,都具有先天优势。”

(三)银行业关于外资的规定

尽管法律允许外国信贷机构在越南设立全资银行,但外国在越南银行的所有权仍然受到严格限制。首先,任何越南银行的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总所有权水平不得超过30%。在这一总限额内,还适用其他几个子限额,包括:

除外国“战略投资者”外,外国投资者最多可持有5%的股份(任何一个个人),15%的股份(任何一个外国组织),20%的股份(任何一个外国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任何一个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最大持股比例为20%。

越南有媒体报告称,政府正在考虑放宽这些总限额和个人限额,因为越南银行需要筹集大量额外资本来处理坏账和引入新《巴塞尔协议》要求。但是,到目前,还没有提出具体的建议。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允许对弱势银行进行重组或监管银行系统的安全,越南总理可以允许对被视为“弱势”的银行进行更高水平的外国投资。然而,决定标准尚不明确,迄今为止,只有一个这样的批准(尽管尚未实施)。一般而言,外国“战略投资者”是指一家声誉良好的外国信贷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其有能力和经验帮助目标越南银行发展并为其提供“战略优势”。潜在外国战略投资者必须满足的其他标准包括:最低总资产、国际运营经验、国际信用评级和向越南商业银行提供援助的协议(例如帮助实施新技术、开发银行产品和服务,提高财务、管理和监控能力等,通常称为“技术服务协议”)。除上述规定的最大持股限额外,外国信贷机构仅允许作为一家越南银行的外国战略投资者,且不得持有越南任何其他持股信贷机构10%以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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