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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05年8月,已有148个国家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资源分配及开采做出了规定。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能否发挥效力,取决于各加盟国及其国民如何领会公约的精神,并采取具体的行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众多成果之一是定义了管辖权的范围。曾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终于修改了国内的相关法律及政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截至2005年8月,已有148个国家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资源分配及开采做出了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海洋环境的利用与保护为框架,旨在让所有人平等利用海洋环境并享受海洋的恩惠。这是获得广泛认可的海洋条约,是保护海洋环境最重要的依据。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能否发挥效力,取决于各加盟国及其国民如何领会公约的精神,并采取具体的行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众多成果之一是定义了管辖权的范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所有的水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的划定因国家而异,大致是高潮线与入海河口水体影响力所及之处。从领海基线向海洋延伸的12海里(22.224千米)以内的范围是各国的领海。内水及领海都是各国的管辖水域,但其他国家船舶通过领海的权利也必须得到保障。12海里之外,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水域被称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渔业权,同时应履行保护该水域环境的义务,且不能限制其他国家船舶的通航。另外,所有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及其外部的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与限制,公海资源作为“人类共同财产”,是各种国际协定涉及的对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大多数规定是关于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的,包含了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条目。例如,第十二章(第192~237条)中记述了“各国有保护及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2条),同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或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在“保护、保全”的相关内容中有“所谓污染既包括确定的有害物也包括可能的有害物”的记述,强调了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污染物包括所有可能危害海洋环境的技术产品、副产品及外来动植物,不仅是海洋中的,也包括了源于陆地及大气的污染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没有关于生物多样性的条款,但规定了各国保护生物的义务(195条5款):“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保护及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及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另外,渔业管理内容也需考虑到生物种间关系及生态系统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承认了所有国家在公海享有传统的渔业权,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也规定了保护与管理在不同专属经济区之间进行移动与洄游的生物群体(straddling stocks)的义务,利用最可靠的科学数据,保护及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等条件。沿岸国为了防止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滥捕造成生物资源枯竭,有责任保护与管理这些生物资源。然而,所有国家都沿用了经典渔业资源学家所提倡的最大可持续产量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同时考虑作为鱼类栖息地的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那么保护渔业资源的努力是徒劳的。

经过多年的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终于克服了又一障碍,对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曾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终于修改了国内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对深海海底的开采权进行再次协商时,从保护海底资源及环境免受开采活动破坏的观点出发,为了规范对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之外海域的开发行为,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ISA)。该机构要求当事国“为保存及保全海洋环境,必须制定并实施不次于国际法所规定效果的,负有在项目结束前进行调查及监察义务的国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考量了冰层覆盖海域,为防止相关国家在深海海底开采及船舶通航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设定了“特别区域”,船舶在这些水域航行必须得到国际海事组织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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