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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学派:知觉的观点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大多数人而言,形状知觉是一种迅速和容易的认知任务,也视其为理所当然。正如我们在第1章中了解的那样,正是这些研究者创立了心理学的格式塔学派,他们尤其关注人们是如何把握整体的物体、概念或单元的。格式塔心理学家认为,知觉者遵循特定的组织规律或原则以形成对于知觉对象的解释。换言之,格式塔心理学家否认我们是通过确认个别特征和物体的各个部分来辨识物体的。图3-5格式塔知觉组织原则图3-5b显示的是知觉的相似律。

格式塔学派:知觉的观点

当刺激在空间和时间上以较近间隔排列,它们会在知觉上组成连贯的、显见的模式或者整体。这样的格式塔(或称完形),顾名思义,在我们的知觉世界中比比皆是,正如枝叶成树,众木成林;如眼、耳、鼻、嘴构成人脸;如不同音符构成和弦与曲调;亦如无数像素点融汇成一帧相片。

最终呈现的整体会具备其部分所不具有的特性。例如,脸部的特征和表情从其任一部分都辨识不出,又如一段旋律的调子也无法从其中任何一个单独音符中推出。探究部分是如何组合构成知觉整体的,被认为是知觉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挑战,而这样的探索从100年前便已开始了。

——Pomerantz和Portillo,2011,p.1331

视知觉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有关我们如何解释刺激的排列,以形成物体和背景的。如图3-2所示,这一刺激模式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看待:既可以将其看成右下角有两个人的一幅风景画,也可以将其看成由黑色线条构成的一个婴儿。这种将整个呈现画面分成物体(也称为图形)和背景(也称底)的过程是一种重要的加工过程,认知心理学家称之为图形-背景组织(figureground organization)


图3-2 在这棵树的树枝中找出婴儿

这是一幅巧妙的可逆图形:当你看到了“婴儿”,那么此时树枝便成了背景,而当你看到了树与人,“婴儿”便消失在了背景之中。

两可图形并不是认知心理学家的专利艺术家萨尔瓦多·达利(Salvador Dali)将两可图形的存在表现在他的画作《消失在奴隶市场的伏尔泰半身像》(The Slave Market With Disappearing Bust of Voltaire)之中,如图3-3所示。

将图形从背景中分离出来的后果有许多。作为图形的部分看上去往往具有确定的形状,而被当作某种“东西”,而且较之被视为背景的部分更容易被人牢记。而背景看上去往往没有形状,构成性较差,在空间上较为疏离(Brown & Deffenbacher,1979)。对大多数人而言,形状知觉是一种迅速和容易的认知任务,也视其为理所当然。我们直观地以为之所以能知觉这些物体和背景是因为它们确实存在,我们所做的就是看见它们而已。

但是请看图3-4。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个图形由两个三角形构成,它们交错地叠在一起构成一个六角星。在上面的三角形的三个角,一般被看作放置在三个深色的圆圈上。现在,让我们再仔细观察这个图形,尤其注意上面这个三角形。请记住三角形的定义是一个有三条边的封闭几何图形。而该图中所谓的三角形却没有边。对于你来说,那里只有白色的空间,是观察者将它解释为一个三角形。作为观察者的你不知怎的就添加了三条边或轮廓线。


图3-3 萨尔瓦多·达利,《消失在奴隶市场的伏尔泰半身像》

放在图画中央偏左拱门下的两个修女可以被看成伏尔泰的半身像,这幅油画也可以展现出可逆图形现象。


图3-4 主观或错觉的轮廓

Gregory(1972)称之为“错觉的”或主观的轮廓(subjective contours),并对之进行研究。他认为这实际上是知觉者对相对复杂的呈现进行简化的解释,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进行了这样的解释:一个三角形位于图形其他部分之上,从而遮挡了对这部分图形的观察。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知觉不是完全由刺激呈现本身所决定,而需要观察者积极主动的参与。

在20世纪早期,马尔斯·韦特海默、库尔特·考夫卡和沃尔夫冈·科勒等人对于观察者是如何辨认物体或图形的过程尤为感兴趣。正如我们在第1章中了解的那样,正是这些研究者创立了心理学的格式塔学派,他们尤其关注人们是如何把握整体的物体、概念或单元的。格式塔心理学家认为,知觉者遵循特定的组织规律或原则以形成对于知觉对象的解释。他们断言,整体或格式塔(Gestalt)不等同于其各部分之和。换言之,格式塔心理学家否认我们是通过确认个别特征和物体的各个部分来辨识物体的。反之,我们将每一个物体或单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辨识。(www.xing528.com)

是什么样的格式塔知觉组织原则(Gestalt principles of perceptual organization)使我们将物体作为整体来看待呢?此处要想完整地说明这些原则耗用篇幅过长(Koffka,1935),因此,我们只对其中5条重要原则加以阐述。第一条是接近律(principle of proximity)或靠近原则。如图3-5a所示,你倾向于将之视为由一行行构成而不是由一列列构成的图形。这是由于各行中元素之间的距离相比各列元素间的更为接近。根据接近律,我们会将彼此靠得近的物体归在一起。


图3-5 格式塔知觉组织原则

图3-5b显示的是知觉的相似律(principle of simi-larity)。你知觉到的是由列构成的图形(而不是行),因为在各列中的元素彼此相似,所以我们将之组合在一起。

第三条原则是连续律(principle of good continua-tion)。图3-5c所示,我们会将轮廓构成连续直线或曲线的图形归在一起。因此,我们一般都将图3-5c视为两条交叉的曲线,而不会是图3-5d所示的其他在逻辑上也存在可能的元素。

当我们看到主观轮廓时,用到的就是知觉的第四条原则闭合律(principle of closure)。图3-5e准确地说明了这一原则:我们将其知觉为一个矩形,在头脑中将那个空缺填满,于是看到的是一个闭合、完整的整体图形。

知觉的第五条原则是协变律(principle of common fate),静态的图画不易说明。其主要观点如图3-5f所示,同一运动趋向的元素会被归在一起。有关这条规律,你自己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来进行一个很好的演示(Matlin,1998)。拿两块透明塑料块(可以如原来报告中的那样将盖子切成两半),在它们上面各粘一些纸屑。然后,将其中一块塑料块面朝下放在另一块塑料块上面,这样你就会发现很难区分纸屑究竟在哪个塑料块上。现在移动其中一个塑料块,而另一块不动。你会突然发现两组不同的纸屑。

大多数格式塔原则都可归入一个更为一般的法则中,即完形律(law of Prgnanz)(Koffka,1935)。这个法则认为,在所有用来解释呈现图形的可能方式中,我们趋向于选择那些能产生最简单和最稳定形状和图形的方式。因此,简单和对称的图形较之复杂和不对称图形更容易为人们所发现。这个法则可以帮助解释我们在看图3-4的主观轮廓时所发生的经验,因为那个无形的“三角形”构成了一个简单且对称的图形,因而我们“倾向于”以此方式解释图形呈现的模式,好像三角形真的就在那里一样。

在近期的研究中,心理学家詹姆斯·波梅兰茨(James Pomerantz)和玛丽·波蒂略(Mary Portillo,2011)正在对这些法则进行深一步的研究来探讨格式塔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他们将重点放在知觉的涌现(emergence)属性上,即“(对于一个知觉对象而言)随着其各部分的累加……会出现质的差异,即整体会具有某种崭新的、不可测的甚至是令人惊讶的特性”(p. 1331)

为了演示涌现的特性,PomerantzPortillo(2011)使用了“奇异象限辨别任务”(odd-quadrant discrimination task)。如图3-6所示,第一排最左边的框中(称为基本呈现)包含4字母。被试的任务是辨别出4个刺激中,哪一个与其余三个不同(本例中为字母B)。第二列框中显示的是前后关联刺激(本例中为字母C),与基本呈现中对应的刺激叠加形成最右边一列框中的组合呈现。研究者以实验被试辨认组合呈现所需时间为基准,比较他们辨认“奇异”刺激(即基本呈现中的B,和组合呈现中的BC)所耗费的时间。


图3-6 奇象限辨别任务

第1行是该任务的原理图。被试只能看到基本呈现与组合呈现,仅仅看不到关联刺激。A、B和C代表着任何一个刺激成分。在第2行与第4行中同样的基本呈现刺激产生了构形优势效应,但是第3行与第5行却不是如此。这就很明显,特征是基于背景信息之上的。

虽然照道理说我们本可以预计组合呈现的刺激反应时会更长(例如,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加工,有更多的刺激分散了注意),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刺激而言,却有着相反的结果,即能够“将奇异刺激辨别出来”的知觉,要快于对基本呈现的辨识速度,这称为构形优势效应(configural superiority effect,CSE)。实际上,图3-6的第二和第四行就显示了这一效应,较之基线呈现,奇异刺激在组合呈现条件下更加戏剧性地“凸显”出来。Pomerantz和Portillo(2011)认为构形优势效应很好地阐释了格式塔的组合原则,而且这样一来就能使不同原则的量化和比较更成为可能。

许多视知觉领域的研究者认为,格式塔知觉组织原则尤为基本(Tarr,2000;van den Berg,Kubovy & Shirillo,2011)。有些学者业已证实3~6个月的婴儿已经开始运用一些格式塔的组织原则(Quinn,Bhatt,Brush,Grimes & Sharpnack,2002)。而且,关于视觉皮层在构形优势效应知觉任务中的fMRI研究已经逐步表明,格式塔的这种组织原则与神经活动是有关联的(Kubilius,Wagemans & Op de Beeck,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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