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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有责任事先征得被督导着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时间:2023-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督导双方都有责任确保患者准确地理解被督导者所拥有的资格及证书。如果不遵守保密原则,则督导的言行就会对被督导者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和后果。但治疗者是否接受某一督导者或某种督导形式,在某些时间、地点或某些层面上可以是自愿和有双向选择的。

督导有责任事先征得被督导着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督导有责任事先征得被督导者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1.被督导者的知情同意

被督导者有权利知道督导将用什么标准和什么方式来评估自己,以及督导评价的证据又是什么,必须清楚和理解自己在督导过程中能得到什么样的帮助和提高,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对督导敞开心扉、暴露内心体验,以及是否可以要求督导保密等。

2.患者的知情同意(www.xing528.com)

患者有权利发表是否同意督导参与对自己治疗的意见。美国APA伦理学委员会在1984年便发表关于督导的伦理学标准正式声明:“在专业服务刚开始时,患者应被告知自己的心理治疗师正同时接受督导的培训指导,因此病历及其治疗过程的基本内容将会对督导公开。允许患者自己做决定,是否理解这种督导关系所带来的保密局限,是否理解这种心理学服务。不通知患者则违反保密原则”。1992年,APA在《伦理学规范》中又明确要求:“心理学工作者在接受督导培训期间所诊治的患者,督导对其患者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须告知患者,该心理治疗师是实习生。”

另外,督导双方都有责任确保患者准确地理解被督导者所拥有的资格及证书(Pope,1990)。不允许欺骗患者,不能用并未取得专业水平资质的证明或称谓,如在许多场合称不是医生者为医生、不是教师者为老师、不是教授者为教授等。

对于督导者而言,规范理解和执行督导的相关原则(如保密、自愿等)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执行保密原则,既是在实践的层面,也是在理论的层面,身体力行地去影响和规范督导对象,即言传身教按照督导的若干原则去进行督导工作。如果不遵守保密原则,则督导的言行就会对被督导者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和后果。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允许有自愿的原则。即从整体上说,督导对于一个心理治疗师的成长是必须的,没有选择的。但治疗者是否接受某一督导者或某种督导形式,在某些时间、地点或某些层面上可以是自愿和有双向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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