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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告状规定:审判官不会轻易受理,如何突破防线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审判官不会轻易受理,拒绝受理乃是州县官对付积案过多、考绩不佳的第一道防线。鉴于受理制度上对待状词的如此态度,民众不得不想方设法突破这道防线,求助于讼师,以引起州县官的注意。(二)告状获准审判官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通常用简单的批示做初步的表示。

明代告状规定:审判官不会轻易受理,如何突破防线

三、案件的受理

(一)告状未准

官府在放告日,每天收到百余份的呈词后,会逐一阅看状词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如果不合要求,则会拒绝受理。拒绝的原因可能是未备妥文契或其他证据文件。另一种原因可能是知县等审判官发现原告所控不实或不具有充分的逻辑和说服力。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审判官觉得这样的纠纷最好让族人、邻里或中人去处理。此种情况在亲属之间因分家或债务所引起的纠纷中尤为常见。还有些案子,知县觉得值得考虑,但案情又太轻,不必亲自过问,因而委托下属来处理或交乡保办理,或让衙役与乡保一起处理。可以说,审判官不会轻易受理,拒绝受理乃是州县官对付积案过多、考绩不佳的第一道防线。

鉴于受理制度上对待状词的如此态度,民众不得不想方设法突破这道防线,求助于讼师,以引起州县官的注意。[60]如《刀笔箐华》载:有一姓赵的后生,娶了一个姓金的女子,生活方面不协调。赵年少风流,常常寻花问柳,金氏无进言之机,所以就跑回娘家。金父就让女儿留在家中,后来听说女婿要控告他,于是害怕了,求教于著名讼师谢方樽,谢教他把女儿藏起来,然后作了一状,先发制人,控告赵生。状词首为“为谋命匿尸”的人命案,这也算是“制度”这一逆境造就出来的“无谎不成状”[61]的人才吧。(www.xing528.com)

(二)告状获准

审判官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通常用简单的批示做初步的表示。他会用“是否属实”之类的话表示自己的疑问,如果疑问较重,便批下“危言耸听”或“显有隐匿别情”之类的词句。这些初步的批词会成为公开记录的一部分,当事双方在赴县候审前,都可以从这样或那样的渠道得知其内容。如果案子含有刑事“重情”,县官的词句有时就会有微妙的变化,如用“讯”字或更为不详的“究”字等等。批示在实践中形成了这样谨慎的态度和约定俗成的制度,不然“一词到官,不惟具状人盛气望准,凡讼师、差房无不乐于其事。一经批驳,群起而谋抵其隙,批语稍未中肯,非增原告之冤,即壮被告之胆,图有事而转酿事矣”[62]。王又槐也说,只有这样,“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奸顽可以折服其心,讼师不敢尝试其技”。“若滥准滥驳,左翻右复,非冤伸无路,即波累无辜,呈词日积而日多矣。”

透过这些州县官及刑名慕友对批示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我们从反面看到的是讼师如何利用官方受理、批词制度的缺陷而大钻空子、找漏洞,借以教唆诉讼的热闹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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