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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亦指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此外,依据相关国际惯例,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二、公证书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国的公证书所具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为公证机关所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亦指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故而,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www.xing528.com)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此外,依据相关国际惯例,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四)域外效力

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还具有域外效力,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交往中。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继承财产、履行劳务合同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或进行涉外诉讼等,都需要我国公证机构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方能得到所在国家或有关地区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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