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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中的税率适用和利润上缴问题。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缴,不征所得税。其他应当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分别按其行业性质确定适用税率。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中的税率适用和利润上缴问题。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密切相联,大致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80年代多种所得税并存、90年代初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三个时期。

(一)20世纪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工商企业征收所得税始于1950年1月。当时,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件(草案)》把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类。其中,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所得征税,适用于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性质的工商企业,并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30%。而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缴,不征所得税。

1958年9月,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独立出来,改为工商统一税,而所得税也改变为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适用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供销合作社、预算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工商所得税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税率形式: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为7%~62%,并可加征4成;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7%~60%,并可加征4成;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7%~55%;对供销合作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其他应当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分别按其行业性质确定适用税率。

(二)20世纪80年代多种企业所得税并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其基本特点是按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设置税种。

1.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除少数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国家对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征所得税。1984年,我国在城市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利改税”,即把对国有企业实行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对小型国有企业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www.xing528.com)

2.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3.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35%的比例税率。

4.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自1985年4月集体企业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原工商所得税就变为只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名不副实的税种。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工商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7%~60%的10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允许地方政府最高可加征4成。

(三)20世纪90年代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20世纪80年代多种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格局,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既不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规范税制。为了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税种多、税基窄、税率高、优惠多、政策差异大及收入少等问题,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新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减低了税率(除少数减征的外),一律实行33%的比例税率,统一了税基(取消了税前还贷的优惠政策和对国有企业税后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统一了税前列支标准,而且还限制了税收减免优惠的过多过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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