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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小型水电站与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会通过《1978年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74]来达到扶持小型水电站和其他政策的目的。该法也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建立一套监管体系,以加快对利用现有水坝建设小型水电项目的许可程序。《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鼓励热电联产和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小电站生产。《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要求联邦动力委员会对小于15兆瓦的“小支流”水电站豁免许可。

《能源法精要:小型水电站与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是能源市场的动荡年代,能源价格飞涨、供应紧缩、核电衰败。所有这些敦促美国减少其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在电力市场上,以可再生资源为主的替代能源被认为可以提高供应和加强竞争以降低电力价格。国会通过《1978年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PURPA)[74]来达到扶持小型水电站和其他政策的目的。该法的第401节[75]要求能源部部长建立鼓励小于80兆瓦的小水电发展计划,授权联邦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提供贷款。该法也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建立一套监管体系,以加快对利用现有水坝建设小型水电项目的许可程序。

《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鼓励热电联产(cogeneration)和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小电站生产。为了吸引对小型水电站的投资,该法规定公用设施公司必须为小发电商提供联网和备用电源服务,并以“可避免的成本”购买小电站的剩余电力。如果小发电商可以以低于公用设施公司的成本发电,小发电商就可以节省电力成本并有出售其富余电力的市场。当传统的大型发电厂的成本上升时,包括小水电站在内的替代电力就具有吸引力。(www.xing528.com)

《公用设施监管政策法》要求联邦动力委员会对小于15兆瓦的“小支流”水电站豁免许可。《能源安全法[76]也豁免了对5兆瓦发电项目的许可要求。豁免许可的目的是降低管理成本,以促进包括小水电的小电站的发展。豁免许可曾被认为比“初步许可”待遇更优越,见“中部城市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案[77]。判决表明豁免许可也同样适用于其他项目,见“爱奥瓦州电力公司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案[78]。然而,为了保护环境,豁免许可的适用范围也会受到限制,见“华盛顿州图拉利普保留地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案[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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