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学对执政环境的意义
执政总是处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的,有国内的环境,也有国外的环境。就国内环境来说,执政需要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文明、精神奋发的有秩序的和谐环境;就国外环境来说,执政需要一个和平稳定、民主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执政环境。在这些环境中,最重要的关键就在于我们需要一个和谐而有秩序的执政环境。
法学对执政环境的意义在于:秩序是法学的研究重点问题。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行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6]社会需要秩序,执政更需要一个有序的环境,无序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无序的社会中的执政也是不稳定的,秩序的井然是社会中每个人的期望。人类生活早期,在生产、交换、娱乐等各种社会活动中人们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最初仅仅表现为零星的思想观念,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得以发展。后这些思想观念固化在人们头脑中,发展成为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国家产生以后,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将这些观念规定下来,经过反复应用最终以制度的形式定型,形成一整套秩序。法律成为了建构秩序主要的工具并成为维护秩序的主要力量。但是,秩序也有多种的分类,有和谐稳定的秩序,也有暴虐蛮横的秩序,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形成秩序的法律本身的性质。法律也有良恶之分,[7]良法形成的秩序更有可能是和谐稳定的秩序,而恶法形成的秩序更有可能是暴虐蛮横的秩序。所以,法律的形成本身并不代表问题的终结,为了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我们还必须分析什么样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样的法律是恶法,以及如何保证良法的制定和运转,避免恶法的产生,这就需要法学研究的努力。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政法论丛》2005年2月第1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黄培合著。
[2]刘宗洪:《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研究》,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www.xing528.com)
[3]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以下。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5]参见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7]参见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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