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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集中制的代表大会制政体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集中制的代表大会制政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5个部分,计4章106条。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2)规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目标、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序言明确指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这一目标和总任务出发,宪法在列举了过渡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4种形式之后,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经济政策。即保证优先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发展;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3)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办法、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宪法第一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由各省、市、自治区、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罢免国家主席和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以及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问等权力。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令;任免国务院、国防委员会领导人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讨论决定。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职权是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行使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职权。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查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此外,宪法还对地方政权系统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规定。

(4)规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区域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需要来发展本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www.xing528.com)

(5)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享受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住宅、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义务。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国徽为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麦稻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第一部宪法体现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其一是人民民主的原则。它主要反映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结构、职权和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上;反映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说将保证我国国家制度向着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发展,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二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它主要反映在肯定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前途,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强调社会经济结构要从复杂的多种所有制走向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表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和过渡形式等方面。第一部宪法一方面继续保留了一些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相一致,对实行《共同纲领》以来所形成的政治法律规范作了不少的修正。因此,第一部宪法不是一部永久性的宪法,而是一部为了保证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而制定的过渡性的大法。由于宪法将中共制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写进序言,将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正在发生的事实肯定下来,并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和过渡形式列举出来,这些都突出地表明第一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一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证明: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些既属于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也可以归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范畴。②从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看,也与社会主义的苏联及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相类似。正如毛泽东在1954年所说:新宪法“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39)政治体制就是“好东西”的内容之一。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国家的国体、政体、政治和经济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许多重大问题明确地规定下来,特别明确地肯定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的社会主义的变革,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前景。这是新中国走向依法治国之路的起点。

当然,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创阶段,第一部宪法尚带有过渡性的特点,这就难免有不够完备的地方。而且,宪法条文的规定与实施之间也存在一定距离。这就是说,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独立”的规定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干部中忽视法制、有法不守、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接二连三的风暴式的群众运动对法制造成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因为群众运动“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依靠法律”(40)。由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些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人身、通讯秘密等)不时遭到侵犯。如株连甚广的“胡风集团”冤案,即是最典型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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