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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交换价值”[8]。服务商品是具有交换价值和实际参与市场交换的对象。这种结论难以说明当代发达市场经济服务劳动者在就业中占有70%的比重条件下的总商品价值形成过程,更难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服务劳动的性质和在总商品价值形成和流通中的作用。

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商品是在市场交换的、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和“对象”。马克思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8]。服务商品的特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一个非实物的、非固定形态、随生随灭的有用之“物”或“东西”。马克思引用斯密的论述:“‘服务一经提供随即消失’,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耐久的(换句话说,“特殊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在这些服务本身以外)。”[9]由于人既有物质生活需要,又有精神生活需要,因而,不仅需要生产具有物质、实物形态的产品,而且需要提供和生产具有非实物形态,只是作为一种有用效果的产品。特别是社会越发达,科技越进步,越加需要科技知识产品;人的多方面精神文化需要的增长,越加需要有多样的精神产品;现代人的丰富的日常生活需要的满足要求有多种多样的服务产品。可见,使用价值表现为有用效果的商品越发增多,在商品世界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服务商品是具有交换价值和实际参与市场交换的对象。就服务提供者来说,它表现为W—G(服务产品—货币),在形式规定性上歌星的出让演出服务商品和服装生产者出售一件大衣(大衣—货币),没有两样。但问题是服务产品的交换价值,即它交换得来的货币,是否有内在的价值,即服务劳动形成的价值呢?

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资本主义经济中,服务业还未充分从属于资本,在服务中的物质性生产成分还是“极小部分”[10]的情况下,以及在非实物的有用效果的服务劳动主要是作为家庭服务和不生产出可交换商品的情况下,马克思将上述雇主家庭服务视为是非生产劳动,并认为它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11],这完全是合理的。但是社会经济的产业结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当代经济中服务业已经是一个最大产业。服务生产方式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当代服务的物质生产内涵已大大加强,服务劳动与物质、实物性生产劳动已进一步互相交融。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制度和机制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当代服务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就是十分必要的。

传统的经济理论和计划经济的实践是将服务作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并把服务业作为附属于物质生产的部门,在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服务业的收入是作为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的再分配,显然地,这些理论已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www.xing528.com)

在对待服务产品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流行的观念,是认为服务只有价格而无价值,这种习常的观念来自片面的“劳动物化观”,即只有创造物质、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才能“加进”商品体中去,才能“凝结”为和“创造”价值。基于这一观点,服务部门只是由于价格机制,即只是通过工业让利的价格而分得了一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制造的价值。这种结论难以说明当代发达市场经济服务劳动者在就业中占有70%的比重条件下的总商品价值形成过程,更难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服务劳动的性质和在总商品价值形成和流通中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深入研究纯服务劳动的性质,特别要研究纯服务是否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12]

服务劳动不仅具有交换价值而且也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根据现代服务的新特点和社会主义社会服务业的性质,我认为,肯定服务劳动拥有的价值创造功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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