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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机制下争端解决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及FTA中的美国影响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FTA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有利于美国政治因素的作用。另外,专家组成员主要来自争端各方,专家组裁决容易受到争端各方的影响。根据前面的知识,仍然假设在区域协调机制中,争端解决的博弈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裁决对申诉方有利的概率、诉讼成本等与前面假设相同。这也就是说,当申诉方面对利益集团压力时,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福利都会受到损害。实际上,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区域协调机制下争端解决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及FTA中的美国影响

Loungnarath和Stehly(2000)在其研究成果中指出,外交作用于争端解决机制时,政治力量会影响到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FTA)第十八章和NAFTA第二十章的设立争端解决仲裁组,实质上是外交的延续,反映了政治的影响。在FTA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有利于美国政治因素的作用。NAFTA第二十章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效力相当弱,不能有效约束争端各方,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解决委员会实质上是政治机构,争端解决的仲裁专家组在行使司法职能时约束力很弱,专家组的最终报告不是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由于没有上诉机构,专家组裁决的约束力很弱,争端解决因此由强国操纵。另外,专家组成员主要来自争端各方,专家组裁决容易受到争端各方的影响。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贸易争端中,政治因素的影响对加拿大不利,因为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治实力不对等。Smith(2000)认为,在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大国在争端解决中施加了外交影响,区域组织成员间实力的不对称性会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程度;如果成员间的实力显著不对等,那么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程度就很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争端解决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

根据前面的知识,仍然假设在区域协调机制中,争端解决的博弈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裁决对申诉方有利的概率、诉讼成本等与前面假设相同。现在由于考虑到争端解决中政治因素的作用,首先假设被诉方国内有强大的利益集团,所以被诉方在谈判阶段对申诉方让步受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即被诉方进行赔偿时,还有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让步成本,假设为cDS。这时,被诉方在赔偿时的福利不仅包括-S,还包括-cDS,即福利为-S-cDS。在博弈的三个阶段,被诉方预期总福利水平为:

被诉方对申诉方的赔偿要求做出反应,是拒绝还是接受,取决于:

第一,当-πtb(S)-cD+S+cDS>0时,被诉方拒绝谈判的概率越大,被诉方的政治福利越高,即被诉方通过裁决的福利增加。

第二,当-πtb(S)-cD+S+cDS<0时,被诉方接受谈判的概率越大,被诉方的政治福利越高,即被诉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福利更高。

第三,当-πtb(S)-cD+S+cDS=0时,无论是通过谈判还是裁决解决争端,被诉方的福利都是相同的。

假设当-πtb(S)-cD+S=0时,由于让步成本cDS的存在,所以

即由于被诉方国内利益集团的存在,通过裁决的可能性增加,相对于接受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被诉方的政治福利提高。

假设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根据题意:

即πt d-cP<S<πt d+cD-cDS

因此通过谈判,被诉方的政治福利进一步增加,申诉方的政治福利减少。

总之,由于被诉方国内利益集团的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减少;通过裁决,双方的政治福利不能达到最优化

当申诉方有利益集团时,假设利益集团造成的谈判成本为cPS。(www.xing528.com)

申诉方提出赔偿要求,则双方通过谈判解决的条件为:

即πt d-cP+cPS<S<πt d+cD+cPS

对于被诉方来说,申诉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增加,争端通过裁决的可能性增加。通过裁决时,双方的福利不能够达到最大化。

当双方都有利益集团的作用时,通过谈判解决的条件为:

即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进一步下降,双方的福利不能达到最优。

当申诉方国内存在利益集团压力时,申诉方在谈判解决争端中会向被诉方提出更高的赔偿要求。这时,赔偿被拒绝的可能性增加,争端更多地通过裁决解决。通过裁决解决时,申诉方的利益受损。因为,由上面的推导可知,在裁决的情况下申诉方的福利最低,而且被诉方的福利也受损。这也就是说,当申诉方面对利益集团压力时,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福利都会受到损害。综合上面两种情况,申诉方和被诉方都存在利益集团压力时,双方的福利都受到损害(通过谈判双方的福利最大化)。总之,申诉方和被诉方都有强大利益集团时,通过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较为不利。

在贸易争端中,不仅国内的政治因素影响争端的解决,而且国际政治因素同样影响争端的解决。两国的外交关系、政治实力的大小都会影响争端解决的偏好。

现在假设被诉方政治、经济实力雄厚,争端的解决更有利于被诉方(争端解决受到政治实力的影响)。根据前面的知识,争端的裁决对申诉方不利,即π变小。假设由原先的π0变为现在的π1,争端通过裁决的可能性增加,被诉方在裁决中福利增加,申诉方通过裁决实现的福利进一步下降。即使通过谈判解决,由于

被诉方赔偿减少,申诉方相应地获得的赔偿也减少。所以,被诉方政治实力雄厚,在争端解决中申诉方的福利将受到损害。

反之,申诉方政治经济实力雄厚,在争端解决中,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增加,申诉方得到更多的赔偿,被诉方福利受损。即使通过裁决,申诉方的福利也有所增加,而被诉方的福利损失更大。

实际上,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Loungnaratii和Stehly,2000)。如果两国政治实力势均力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争端通过裁决方式解决则对申诉方有利的π不变,双方政治因素的影响相互抵消,即双方政治因素的影响可以忽略。通过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使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较为客观,使争端的裁决更多地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在两国政治实力均衡或对称的成员所组成的区域组织中,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程度较高(Smith,2000),争端解决受到法律的约束力增强。所以,在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由于不同的区域组织的成员千差万别,其组织成员的实力不同,进而导致实践中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制化程度的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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