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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机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福利影响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区域协调机制中,双方存在着不断的博弈,博弈结果包括谈判和进一步申诉请求裁决两种。本书借鉴这一模型的思想并加以改进,以分析区域组织解决机制的作用。假设贸易争端通过区域组织机制加以解决,争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通过专家组裁决时,申诉方和被诉方的诉讼成本分别为cP,cD。在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诉方和被诉方均为弱国时,争端解决对其福利有不同的影响。

区域协调机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福利影响分析

在区域协调机制中,双方存在着不断的博弈,博弈结果包括谈判和进一步申诉请求裁决两种。虽然裁决不具有严格的司法约束力,但是可以看作准司法行为。关于和谈还是诉讼解决争端的文献相当丰富,Spier(1992)分析了争端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解决的动态过程,认为谈判成本和拖延造成的成本有可能使谈判立即达成效果,也可能在谈判最后期限达成(即开庭前夕)。这为理解在区域组织中争端的谈判解决提供了参考。Reinhardt(2001)认为,虽然GATT专家组裁决缺乏司法保障和执行力,但由于准许单边报复措施的使用,还是提高了争端早期解决的可能性,这对于同样缺乏司法保障的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参考价值。Reinganum和Wilde(1986)指出,申诉方和被诉方在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提出赔偿要求被接受,则争端通过谈判解决;如果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被拒绝,则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以及赔偿要求被接受或拒绝的概率,影响着案件通过和解还是诉讼解决,乃至于影响到申诉方或被诉方的福利最大化。这对于理解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机理具有借鉴意义。本书借鉴这一模型的思想并加以改进,以分析区域组织解决机制的作用。由于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较大,这里仅对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一般理论上的探讨。

假设贸易争端通过区域组织机制加以解决,争端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一国受到非法贸易措施的损害,被称为申诉方;另一国实施非法贸易措施,被称为被诉方。申诉方遭受的损失用d表示;该损失只有申诉方知道,被诉方不清楚申诉方的实际损失。假定博弈分为三个阶段[13](见图3.4):一开始申诉方希望通过谈判方式解决争端,故向被诉方提出S的赔偿要求。当被诉方接受时,博弈结束;而当被诉方拒绝时,申诉方要求成立专家组对该争端进行裁决。如果案件通过专家组解决时,假定裁决对被诉方有利的概率为1-π(错误裁决),对申诉方要求补偿之申诉有利的概率为π。专家组估计出申诉方的实际损失为d,且对于申诉方进行部分补偿,其系数为t,补偿为td(0<t<1)。通过专家组裁决时,申诉方和被诉方的诉讼成本分别为cP,cD。如果案件通过谈判解决时,申诉方的所得为S,而通过专家组裁决时,申诉方的所得为πt d-cP;案件通过谈判解决时被诉方所得为-S,通过专家组时,被诉方的所得为-πt d-cD。进一步假定申诉方请求赔偿的函数为S=s(d),即要求赔偿的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提出;被诉方的对策函数为ρ=p(S),即被诉方拒绝申诉方要求赔偿S的概率;d=b(S),即被诉方根据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估计的申诉方损失。

图3.4 博弈之阶段

根据三阶段博弈,被诉方预期福利为:

而申诉方预期福利为:

首先,被诉方对申诉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做出反应,是接受还是拒绝。

求导得:

第一,当-πtb(S)-cD+S>0时,被诉方拒绝的概率越大,其福利越高,即当申诉方提出的赔偿的要求越高,被诉方拒绝的可能性越大,申诉方要求专家组裁决,通过专家组裁决对被诉方有利。换言之,当S>πt d+cD时,案件通过专家组解决,这时p(S)=1,被诉方的福利大于通过谈判解决,其福利为-πt d-cD

第二,当-πtb(S)-cD+S<0时,ρ越小,即被诉方接受的概率越大,其福利越高;当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多时,通过谈判解决对于被诉方有利。简言之,当S<πt d+cD时,案件通过谈判解决,这时p(S)=0,被诉方的福利大于裁决,其福利为-S。

第三,当-πtb(S)-cD+S=0时,即S=πt d+cD,无论是通过谈判还是专家组裁决,对被诉方都没有差别;p(S)∈(0,1)时,其福利相同为:-πt d-cD

根据以上三种情况对申诉方的福利大小进行比较。

首先,当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即S>πt d+cD时,申诉方的福利为:∏P=πt d-cP,福利受到损失。

其次,当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πtd-cP<S<πt d+cD时,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申诉方的福利高于专家组裁决,其福利为

最后,当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S=πt d+cD时,争端可能通过谈判或者专家组裁决,通过谈判时申诉方的福利最高:S=πt d+cD;通过裁决时申诉方的福利最低:∏P=πt d-cP,其福利不确定。

总之,无论通过谈判或裁决,被诉方的福利避免了最大损失;通过裁决时,申诉方的福利最小;通过谈判时,双方的福利达到最大化。

Smith(2000)认为,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程度不尽相同,其争端解决的法律约束力强弱也不同。如果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约束力,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实力的大小,往往弱国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为强国可能会拒绝执行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或者通过实力影响争端的解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做出裁决。(www.xing528.com)

由于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普遍缺乏约束力,裁决时申诉方的胜诉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就相当于申诉方通过裁决收益减少,因此π变小。以此,假设由原先的π0变为现在的π1(π1<π0)。

当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约束力时,假设申诉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为:

并且假设争端通过谈判解决,这时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福利分别为:

当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约束力时:

这时

当p(S)=1时,案件通过专家组裁决,被诉方的福利为:

即在争端机制缺乏约束力时,被诉方的福利增加(-π1t dcD>-π0td-cD)。

当裁决的惩罚变弱时,申诉方的福利为:

申诉方的福利下降(π1td-cP<π0t d+cD)。由于专家组裁决,申诉方遭受了损失。即使通过谈判解决,申诉方的福利也会不可避免的减少[14]

总之,争端机制缺乏约束力时对于申诉方不利,对于被诉方较有利。

在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诉方和被诉方均为弱国时,争端解决对其福利有不同的影响。

当申诉方是弱国时,争端解决通过裁决对申诉方不利。这就相当于前文中争端机制缺乏约束力的情形,争端通过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增加,申诉方的福利下降。

当被诉方是弱国时,相当于争端机制有约束力,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增加。根据前面的知识,通过谈判申诉方的福利提高。即使案件通过裁决,申诉方的福利也优于争端机制无约束力的情形;被诉方的福利低于争端解决机制无约束力。

总之,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约束力的强弱、双方实力的大小,都会影响争端通过谈判解决还是专家组裁决,进而影响到双方福利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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