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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员的责任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成员能否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过程中承担责任不仅反映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感,也反映了其价值之大小。不仅如此,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是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重要方式,因此,社会成员在矿业经济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责任心、责任感是构建一个绿色节约、生态友好的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自身利益,是对自己负责。

社会成员的责任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中的重要性

责任渗透于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无时无刻不在面临着责任的考验和挑战。对于社会来说,只有社会成员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社会生活才能正常进行,社会秩序才能稳定,社会也才能得到发展。责任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对社会成员的现实要求,是社会成员在享受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和绿色无污染的自然环境的过程中所应该做出的努力,可以说这是一种努力和付出,是一种交换,或者说是一种牺牲,但是这种牺牲不是无谓的,而是必要的、有偿的。在当今这个更为注重自由的社会环境下,许多人似乎只知道追求自由,却忘了自由与责任是相关联的,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越是自由就越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就转变成一种道德层面的概念。正如康德所言,“人,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有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因此,将责任概括为湖南省矿业经济绿色发展核心价值理念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了。社会成员能否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过程中承担责任不仅反映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感,也反映了其价值之大小。并且,在矿业经济绿色发展过程中,社会成员在监督管理、绿色生产等方面不仅不承担责任,还因一己之私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阻碍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就需要对其进行问责、追责。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只有融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矿业社区和公众的责任,并在这些行为主体参与矿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这种责任切实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去,才能保证矿业经济的发展朝着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责任所体现出来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民族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从价值层面上来讲,责任承载着价值,人所承担的责任的多少和大小,与人的价值的高度和广度是成正比的,责任作为一种投入、一种代价,它对于价值的获得和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大有裨益,是有着重要战略意义的,因此社会成员积极投身于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过程中对于实现自己的价值来说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不仅如此,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是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重要方式,因此,社会成员在矿业经济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责任心、责任感是构建一个绿色节约、生态友好的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自身利益,是对自己负责。公民对国家的贡献是通过发挥自身作用、履行应有的责任来实现的。国家作为公民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环境、条件和场所,国家的繁荣富强与公民都息息相关。作为切身利益的相关者,公民都应该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做贡献,因为这种付出和贡献所带来的积极改变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会转移到公民自身上。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业经济实现绿色发展无论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是生态效益等层面都是非常可观的,尤其是在我国、湖南省矿业发展遭遇瓶颈,经济增速放缓的重要时刻,推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是促进矿业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从而改善经济发展形势的重要举措,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负责的一种表现。诚然,过去的那种粗放式的矿业发展方式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矿业发展过程中过度开采、资源浪费现象是对子孙后代发展能力的提前透支,短视行为所带来的只能是消极影响。没有科学、长效的发展机制,矿业经济的发展最终会陷入停滞,并且这种停滞有可能是永久性的、不可恢复性的。要实现这种转变就需要当代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念,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民族负责的态度,通过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以构建一个科学、长效的发展机制,保证矿产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

【注释】

[1]江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黄志斌.“绿色”辨义:从感性直观到知性分析再到理性综合[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3):16-20.

[3]裘宗舜,秦荣生.经济效益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www.xing528.com)

[4]蒋伟.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J].生态经济,1988 (3):4-8.

[5]张叶.试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J].生态经济,1988 (1):10-11,56.

[6]许坚.生态效益与生态经济效益的界定:兼与张叶先生商榷[J].生态经济,1994 (2):17-20.

[7]张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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