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条就工资支付形式作出了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以货币形式发放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2.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对于一次性工作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工作完成后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克扣
本条所称的“克扣”不包括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www.xing528.com)
另外,克扣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情形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无故拖欠
本条所称的“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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