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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代扣代缴涉税纠纷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需要委托一些纳税人代收代缴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主体的只能是纳税人。然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显然,A屠宰站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政策分析:代扣代缴涉税纠纷优化方案

在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需要委托一些纳税人代收代缴或者代扣代缴税款。这里的委托关系有两种:一种情况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的代扣代缴义务,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另一种情况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税务机关通过协议委托特定的纳税人从事某种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如果涉税事项晚缴或者少缴,是否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案例9-8

A屠宰站从2001年5月开始与当地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订了代收税款合同,即按照每头猪所屠宰出的猪肉重量折算出销售额,分别为国税机关代收增值税,为地税机关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自2004年初开始,由于经济状况不佳,再加上该站的职工人数较多,仅靠收取的屠宰费根本无法支付正常的基本工资。所以,职工的工资总是要拖上几个月甚至超过半年才能勉强发出。无奈之下,该站挪用代扣代缴的税款来发工资,后来,为了弥补税款上的窟窿,又采取少申报猪的屠宰头数和重量的手段。

2007年10月18日,该站主管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一起对A屠宰站进行代扣代缴税款检查时,通过A屠宰站报给市商业网点基金会的报表和屠宰生猪小票,掌握了A屠宰站自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少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1572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48850元的事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10月22日向A屠宰站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而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10月23日向A屠宰站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均要求A屠宰站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同时,税务机关还分别向A屠宰站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该站少申报代征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拟各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分别于2007年10月28日向A屠宰站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A屠宰站在15日内再缴纳共计206080元的罚款。然而,就A屠宰站当前的经济状况,该企业是无论如何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缴税的,更谈不上缴纳罚款了。

2007年11月10日,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在从A屠宰站银行账号扣缴税款未果的情况下,共同对A屠宰站与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的产权属于A屠宰站的一套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并于2007年12月22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得款项50万元。两家税务机关于2007年12月23日用拍卖得的款项征收了A屠宰站少申报的税款和对A屠宰站的罚款。(www.xing528.com)

这里的问题是:A屠宰站截留并挪用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行为?两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封并拍卖A屠宰站的商品房?

根据前述资料分析,A屠宰站与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是一种行政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合法的。那么,A屠宰站截留并挪用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主体的只能是纳税人。而A屠宰站并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的条件。所以,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对A屠宰站截留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A屠宰站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显然,A屠宰站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A屠宰站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只能算作是受税务机关委托而行使代扣代缴的委托代征人。所以,市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无权直接对A屠宰站进行补税和罚款。因此,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对A屠宰站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并拍卖也是违法的。

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对A屠宰站截留并挪用税款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只能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A屠宰站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各项税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解缴税款;A屠宰站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侵占国家税款的行为,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返还侵占国家的税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A屠宰站拒不返还税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不能强行查封并拍卖A屠宰站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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