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遵守工资支付条例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遵守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仅可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遵守工资支付条例

(一) 克扣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 226 号)的规定,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得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三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上述第(2)、(3)种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扣减工资的情形,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之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 59 号)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还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其实该《条例》被废止的原因是因为其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这就说明立法本意就是要用《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则来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笔者认为,既然国家立法用新法来代替旧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可见其倾向于废除用人单位的处罚权之决心,用人单位自此之后不得再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等处罚条款,而需要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来规范和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 拖欠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www.xing528.com)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 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 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仅可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