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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曲线的形状和移动方向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S曲线相对陡峭些,就是说,法官裁判的供给并不因诉讼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例或大于正比例地增加或减少。边际成本大于边际供给,表明S曲线比较陡峭。所以说,独立的司法制度,或者说由公众立宪从而制约行政与司法的法治,将是法官裁判供给曲线右移的主要制度因素,换言之,不独立的司法制度阻碍着法官裁判供给的增加即S曲线右移缓慢。

S曲线的形状和移动方向

总的来说,S曲线相对陡峭些,就是说,法官裁判的供给并不因诉讼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例或大于正比例地增加或减少。主要因为:(1)法官裁判供给难以在一个短时间内对诉讼费用的增减作出相应的反应;甚至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供给量的增长相对缓慢[11]。(2)增加供给量将引起审判边际成本的较大提高,这在贺卫方(1996)的访谈调查中也得到证实。边际成本大于边际供给,表明S曲线比较陡峭。

供给方面有两个主要因素值得特别讨论:法官裁判的强制供给方式与法官素质问题。弄清这两个问题在中国的情形,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回答“为什么相对较高的价格难以促使供给量相应增加”(S曲线较为陡峭),而且能够解释“为什么迅速增长的需求难以诱致供给相应增加”(S曲线缓慢右移)。“司法腐败”这一术语暗含的真正疑问就在这里。相对于图10.1的理想状态,这一疑惑不失为一种“天问”。

法官素质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我们认为,法官素质包括法律知识基础与敬业爱岗精神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般而言,它们是相互统一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虔诚于法律的法官职业道德。然而在我国,至少在正式的宣传报道中,二者似乎却是分裂的,贺卫方(1996)的访谈以较多的案例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说明:占法官队伍较大比重的复转军人,虽然法律知识差一些,但被认为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似乎相反,不安心现有工作。前一部分人缺少法律素养,他们的敬业精神难以产生对法律制度的虔诚;后一部分人尽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司法队伍中地位较低,他们的法律知识情怀无法植根于司法实践中。结果,缺乏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机制,进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这种法官素质上的问题,其直接原因当是法官选任方面的非专业化措施,司法不独立更是深刻原因[12]。由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承担了许多非法律审判的职能,司法部门必须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与行政部门关系较好的复转军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成绩突出,专业出身的法官则无用武之地。这样,司法部门提供的产品,一个相当大部分是对法官裁判需求之外的供给,法官不是真正的法官,法院判决不是真正的法官裁判。当然,这样的供给结构部分地受到需求结构的影响:幻觉影响下的较少付费而多得法官裁判服务,就是法官裁判之外的判决供给的诱致之源。(www.xing528.com)

如果说复转军人所占较大比例成为我国司法部门的特有传统,那么法官裁判供给方式的强制性,并非我国所特有。没有强制性以保障实施,法官裁判的供给就是无效供给。所谓“执行难”也部分地反映了这一点。然而,我国法官裁判供给的强制性,主要不是来自司法本身,而是来自行政,是行政强权赋予了司法强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官裁判的供给量有所增加,而其效率与公正性却没有相应提高。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强权并不一般地完全控制司法,就是说,不是从价格与数量两个维度实行完全控制。出于改革的形象要求与财政经费的压力,行政强权只是保留了供给数量控制,而放松供给价格管制。放松价格控制既是为了弥补财政对司法拨款的不足,而且也省去控制上的麻烦以及与司法部门增加司法经费强烈要求而导致的紧张;维持数量控制不仅实行起来比较方便,更主要是为了抑制司法独立于行政的可能性的增强。这样,不仅法院之间提供法官裁判的竞争性完全被压抑下去,并且转化为法院随行政区划而展开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性竞争。由于法官裁判竞争性的消失,需求增加对供给的诱致被消解;而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又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稀缺资源。这样的法官供给结构与垄断性供给,对法官裁判的需求增长形成了一道坚实的抵御屏障。

由此可见,不论是法官素质问题,还是法官裁判供给的强制性错位问题,终究归结为司法的不独立,司法受制于行政。所以说,独立的司法制度,或者说由公众立宪从而制约行政与司法的法治,将是法官裁判供给曲线右移的主要制度因素,换言之,不独立的司法制度阻碍着法官裁判供给的增加即S曲线右移缓慢。这也说明,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13]。而法治进程的艰难与缓慢,更与前述产品幻觉和制度幻觉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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