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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及起算方法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一般在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订罚金条款。规定索赔期限,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做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是约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对买方起约束作用。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及起算方法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一般在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订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内容。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需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期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一年或一年以上。总之,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械设备)外,索赔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得太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长短等因素而定。

规定索赔期限,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做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www.xing528.com)

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知,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是约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对买方起约束作用。不论何方违约,受害方都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二)罚金条款

此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情形。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或“罚则”。罚金的数额大小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依据,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例如,前苏联、东欧国家都承认和执行该项条款;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如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种赔偿金额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预计未来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估定的;二是罚款,这种罚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对违约方收取的罚金。

我国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585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只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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