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中的约量条款及注意事项

合同中的约量条款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的具体数量之前加“约”字,以此来表示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这种使用约数的方式在具体执行时,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采用,也须就这种约量的含义做出书面说明。

合同中的约量条款及注意事项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由于商品的数量要由计量单位来表示,所以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也就相应地包括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内容。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都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了明确的、不容增减的数量,如“4 000公吨”“1 000码”等,这时卖方必须承担按合同规定的确切数量对买方交货的义务。

(二)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在规定数量条款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理约定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卖方在出口业务中要适度把握出口商品的数量。如果出口商品的数量偏少,会导致出口国商品在世界市场的占有率偏低;而如果出口商品数量过大,也会引起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给出口商与出口国带来的损失。另外,决定出口商品的数量还要考虑到国外客户的情况,应尽量使出口商品数量与国外客户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相适应,以使商品在国外市场保持经常、稳定的销售

进口业务中,买方主要根据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与买方自身的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的数量。另外,进口方也应考虑进口商品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趋势,以防进口数量巨大的商品价格未来出现下降,给自己造成无形的价格损失。

2.对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尽量在商品的数量条款中对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按重量成交的交易中还要具体说明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在措辞上避免用“大约”“左右”等含混的词汇说明商品的数量,以免买卖双方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对此产生争议。

3.在必要时可以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www.xing528.com)

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货物是散装的,由于商品本身的特征以及生产、运输、船舶舱位等原因,卖方很难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为避免买卖双方因微小的数量差异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这类商品须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在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合同中规定数量的幅度。数量机动幅度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1)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的具体数量之前加“约”字,以此来表示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Quality:1 000 000 yards about(数量:大约1 000 000码)”。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约”字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而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如果信用证上商品的数量前有“约”字,则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这种使用约数的方式在具体执行时,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采用,也须就这种约量的含义做出书面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卖方交货数量差异幅度,表现为合同数量条款下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例如:

Quality:100 metric tons with 2%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ed price.(数量:100公吨,2%增减幅度,由卖方决定,多交或少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内容组成:①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货物的百分比,如上例中的“2% more or less”;②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如上例中就规定“at Seller's option”;③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如在上例中所规定的“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ed price”。

在溢短装条款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规定选择权,决定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或船方选择多交或少交货物。通常情况下,由履行交货义务的一方,即卖方选择的比较多见;但当交货多少涉及载货船的舱容问题时,交货的机动幅度一般由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选择,或是直接由船长根据货物装载情况做出选择。

关于多交或少交部分货物的计价问题,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只要数量的差异是在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机动幅度的范围内,多交或少交部分的货物都按合同价格计算。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果双方成交量较大、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又比较频繁,若对多交或少交部分仍按合同价格计价,有选择权的一方就可以根据交货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比如,若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则卖方愿意多交而买方希望卖方少交。因此,为防止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利用行情的变化取得额外利益,有时也规定超过或不足部分以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国际市场价格结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