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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索赔条款详解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是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而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合同中,在订立了异议和索赔条款之后,还要再订立罚金条款。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既有针对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提出的异议和索赔条款,也有针对一方不按期履约提出的罚金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通常同检验条款合并订立在一起。

贸易合同索赔条款详解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索赔条款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是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是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而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合同中,在订立了异议和索赔条款之后,还要再订立罚金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

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只订立此条款,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该条款的内容包括索赔权、索赔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偿金额等。

(1)索赔权

索赔权就是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的一方如违反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2)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主要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的证据和出具证据的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方面。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以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为确定违约行为的依据;事实依据是指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对方违约的事实真相、充分的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3)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按照国际惯例,受害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提出赔偿要求,逾期提出索赔,违约方有权拒绝受理。

索赔期限除一些特殊商品外(如机械设备)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过短,以免使另一方无法行使索赔权,应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的多少等因素而定。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具体的索赔期限,在发生争议时,受害方可以援引某种法律或惯例所规定的期限进行索赔,这样将会延长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期限。规定索赔期限时,还须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

①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②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③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④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在异议和索赔条款中要明确地加以规定,并与检验条款相结合。(www.xing528.com)

(4)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在实际业务中,违约行为发生的原因很多,具体情况复杂,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很难预见将来在履约过程中哪些环节上会发生违约,违约的程度有多大。因此,对此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只作一般笼统规定。如果将来发生违约行为,将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和索赔的办法。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一方当事人违约,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第二,如宣告合同无效,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以合理方式已把货物转卖,则要求赔偿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第三,如宣告合同无效,货物又有时价,同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二项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应赔偿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如在收到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收到货物时的时价。

最后,必须强调: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只是约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是约束买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在该条款中可以列明,当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时,卖方有权按照买方违约的情节终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合同,或者延期装运,或者停止交付在途货物。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在买卖合同中不能独立订立,它必须在订立了“异议和索赔条款”之后,而且只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交易中才需要订止。

罚金条款主要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期接货、迟期开立信用证等行为。罚金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金额与罚金的起算日期。

(1)罚金条款又称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它针对一方发生了合同中列明的违约行为时,应向对方支付载明于合同中的一定金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应该注意,当违约方支付罚金之后,并不能因此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2)罚金的起算日期。罚金的起算日期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者信用证开证期限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一个优惠期(Grace Period),即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限终止以后再宽限一定期限,即优惠期,在这段期限内免于罚款,等到优惠期届满后才开始计算罚金。

应该注意的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承认并执行合同中的罚金条款,他们认为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处罚。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 Damage),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预先估计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以及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预先估定赔偿金额并在合同中订明;另一种是“罚款”,这种罚款是指买卖双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收取的罚金。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定的处理方法不同。如果是属于“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性质,法律予以承认,不论实际损失如何,一律按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判决如数赔付;如果属于“罚款”性质,法律则不予承认,法院可以宣布合同规定的“罚金”数额无效,将根据受害方所提供的损失证明材料,依法重新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对于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予以惩罚。至于如何认定和区别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金额条款,要由法院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表述加以确定。

国际间货物买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分为卖方违约、买方违约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三种情况。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惯例对于违约行为的解释及违约后的处理方法有不同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既有针对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提出的异议和索赔条款,也有针对一方不按期履约提出的罚金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通常同检验条款合并订立在一起。在处理索赔理赔时,当事人应明确索赔对象,区分违约行为的性质,明确索赔的种类、方式、时效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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