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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间的规定与操作详解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异议期间”涉及的内容颇为复杂,为叙述清楚不至于影响某些关键内容,还是单列为宜。《合同法》上涉及“检验期间”的有第157条和第158条。一直以来都有观点会把“检验期间”即“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混淆。关键是,第17条中明确规定“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综上,“异议期间”是对买受人利益影响巨大的一个法律概念,也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异议期间的规定与操作详解

异议期间也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诸多元素中比较有特色的一个,其与“检查通知义务”联系紧密。不少学者在列举构成要件时将“异议期间”放置在“检查通知义务”的内容里而不单独列出也是有此方面的考虑。但是,“异议期间”涉及的内容颇为复杂,为叙述清楚不至于影响某些关键内容,还是单列为宜。

“异议期间”在我国法上颇受重视,在《合同法》和《买卖合同解释》中有多处条文涉及。不过,这些条文用语为“检验期间”,为了契合语言的体系性,下文暂用“检验期间”。《合同法》上涉及“检验期间”的有第157条和第158条。《解释》中有第17条、18条、19条和20条。他们规定着不同的内容,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表八 《合同法》和《买卖合同解释》中的“检验期间”

续表

首先,《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确定了“检验期间”的存在,并且明确了“检验期间”的作用,即检查通知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同时,这两条条文中的“检验期间”前都出现了“约定”一词,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长短。然而,当事人约定并非不可调整。《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就对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的情况作出了两种处理的思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则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为准;如果约定的“检验期间”太短以致于买受人难以按时完成检验的,法院可以将此期间认定为是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解释》第17条确立买受人提出隐蔽瑕疵的异议期间。(www.xing528.com)

其次,《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2 款确定了“检验期间”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有观点会把“检验期间”即“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混淆。此二者有诸多不同点前文已叙,此处不再赘述。关键是,第17条中明确规定“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这就明白无误地点明了“检验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检验期间”符合传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中“异议期间”的性质。

再次,《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又或者是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最长为两年的时间里面提出。后一种情况容易理解,但是前一种情况中的“合理期限”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适用上不易理解。有鉴于此,《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1 款为“合理期间”如何认定提供了十分详尽的参考因素,包括了交易性质、目的习惯等十来个标准,最后还明确了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兜底以防不足。客观地评价,《解释》第17条第1 款的规定大大增加了认定“合理期间”的可操作性,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解释》的第17条和第18条加上《合同法》的第158条第2 款组合在一起,为解决“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认定检验期间”的问题提供了完整而体系的方法。

最后,《合同法》第158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是对忽视检验期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检验期间有督促买受人的作用,买受人超出检验期间再异议必然要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就是“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32]这就意味着除非出卖人故意隐瞒瑕疵的存在,否则买受人将承受不利后果,丧失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和期限利益。

综上,“异议期间”是对买受人利益影响巨大的一个法律概念,也是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对此都有充分详尽的规定,对现实中的运用也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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