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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结束的特别规定-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期间的结束日期可能会碰上法定休假日,当事人无法实际行使权利。法定休假日结束,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民法特别对期间的结束做了特别规定。将期间顺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的后一天。但该日为法定休假日,且因调休国庆节假日于2017年10月8日结束,因此,董敏法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于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即2017年10月9日届满,即该日为1年撤销权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结束的特别规定-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2016年10月1日,张公平告诉董敏法因急需用钱,想转让自己的苹果手机。他告诉董敏法是自己从正规途径购买的手机,刚使用了半年。董敏法表示愿意购买。两人当天就完成了手机的购买转让。第二天董敏法发现这部苹果手机是水货,立刻去找张公平,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但张公平拒绝。之后一年的时间,董敏法一直与张公平有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2017年国庆节期间,董敏法告诉张公平若再不同意撤销合同,自己就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张公平表示不同意董敏法的要求,也不怕他去法院起诉,因为已经过了时效期间,法院不会撤销合同的。

【问题】 若董敏法起诉,法院能否支持他的撤销合同请求?

在实践中,期间的结束日期可能会碰上法定休假日,当事人无法实际行使权利。法定休假日结束,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民法特别对期间的结束做了特别规定。《民法总则》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将期间顺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的后一天。案例中,张公平用欺诈的手段将手机卖给董敏法,董敏法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请求,关键就在于除斥期间是否届满。本案中的期间如何计算呢?2016年10月2日董敏法发现被欺诈,撤销权产生,除斥期间1年于2017年的10月2日届满。但该日为法定休假日,且因调休国庆节假日于2017年10月8日结束,因此,董敏法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于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即2017年10月9日届满,即该日为1年撤销权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总则》第203条第2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一天有二十四个小时,期间的最后一日,应以24点为一日的结束之时。但很多经营场所,有业务时间,当相对方停止了业务活动后,权利人实际也无法行使权利。所以停止业务时间作为期间的截止时间,更符合实际,也对权利人更有意义。案例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按照上午9点到下午5点的上班时间,因此,董敏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张公平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最迟应当在2017年10月9日法院下班之前递交申请书。该日人民法院下班之后,董敏法的撤销权消灭,法院无法支持他撤销合同请求。

(1)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www.xing528.com)

(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89页。

(3)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94页。

(4)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页。

(5)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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