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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张公平提起刑事公诉,董敏法母亲魏荃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请求判令张公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公平应该承担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张公平非法行医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魏荃泽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条确立了财产优先适用民事责任的规则。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2012年1月,张公平开办了“张公平卫生室”,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期间,多次为就诊者实施一些常见病的诊治。2012年9月,董敏法因肚子不舒服,在其母魏荃泽的陪同下,到张公平卫生室看病。张公平诊断后,认定董敏法是急性肠胃炎,进行了输液治疗。没想到输液过程中董敏法突然昏迷,张公平和魏荃泽赶紧将董敏法送至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敏法为过敏性休克死亡。5天后,张公平到公安局自首。后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张公平提起刑事公诉,董敏法母亲魏荃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请求判令张公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 张公平应怎样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以财产责任为主,三者不会起冲突。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不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也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型的责任方式。所以当主体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行政法刑法,产生了民事上的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有可能出现主体因财产不足,无法同时承担三个责任的情况。上面的案例中就同时产生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张公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董敏法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公平应该承担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张公平非法行医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魏荃泽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张公平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本案中,法庭判决张公平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张公平向原告人魏荃泽赔偿丧葬费等损失,共8万元。(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确立了财产优先适用民事责任的规则。据此,案例中如果张公平的所有财产不足以赔偿全部1万元的刑事罚金和8万元的民事赔偿,那就应当首先对8万元民事赔偿进行清偿。如果承担完民事责任后,张公平还有剩余的财产,再对1万元刑事罚金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对权利人所受损失的补偿,重在对普通个人经济利益的救济保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主要是对国家承担责任,是国家对行为人在财产上的惩罚,这两者的目的不同。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处于弱势的受损民事主体就无法得到补偿,甚至陷入生活的困境。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若无法保护自己正当的民事权益,担心自己受损却无法得到补偿,就会丧失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信心,进而不敢进行市场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个人利益的关怀,也保护了我国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安全,是法律正义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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