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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无论是从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性来说,还是从学界对该专题研究的不足来分析,毫无疑问,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填补理论空白的研究。加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必须正视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正在经历社会转型这一宏观社会实践背景。

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研究属于一种基础理论的研究。因此,加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有着重大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一方面,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无论是从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性来说,还是从学界对该专题研究的不足来分析,毫无疑问,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填补理论空白的研究。本人由于研究能力与水平所限,断不敢妄想借此研究一举填补这一理论空白,但如能为这一理论研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即为足矣。另一方面,在丰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在为数不多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中,绝大多数是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着手研究的,诚然,这应该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所在;然而就其研究现状来看,对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丰富,未能充分揭示出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内在价值,同时也缺乏对供应商、采购人权利救济的基本研究,因而不够全面、不够系统,难以真正全面体现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总体讲,这些目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实现着确保市场公平运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具体到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又可能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从而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也正是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拟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以权利主体的救济制度为主线,选择比较法研究的视角,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现实分析相结合,抽象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力求完整系统地研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理论对实践的必要回应,因而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众所周知,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务实”与“世俗”,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关心的问题。法学是非常讲究实际的一门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化的知识。因此,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研究既要重视理论问题,又必须立足社会生活实践,明确其所处的社会实践背景和应具有的实践意义,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加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必须正视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正在经历社会转型这一宏观社会实践背景。其一,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属于“菜单协议”,仅对参加国生效。我国虽然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会加入该协议,目前我国也正在参与有关的谈判及其准备工作,但是,对于未来谈判的前景,特别是我国在《政府采购协议》的框架内会作出什么样的具体承诺以及在救济制度方面会有什么样的说法,还取决于谈判进程和最终的谈判结果。因此,我们拟着重全面阐释《政府采购协议》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对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以求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能与国际社会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其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与不断完善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用法律手段规制政府采购及其救济制度提供了契机。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如何遵循国家与社会的维度、政府与市场的维度、政府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维度、抽象的机制设计与具体的制度安排等维度,来寻求社会结构的均衡、社会运行机制的顺畅与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塑,是我们展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研究所必须正视的实践背景。

研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于完善立法,提高救济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实现法律预先设定的多元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首先,加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立法。研究救济制度不仅可以完善救济制度本身,而且探讨救济制度不可能不涉及政府采购法的整体机制设计,否则,救济制度至多在理论上仅解决了一半,因而这对于完善整个政府采购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精髓,研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势必涉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方方面面。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没有规定法律救济,或者规定得不全面、不到位或失之偏颇,那么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最终只能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

其次,加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现代政府采购源于政府与市场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来说,不得不通过强化政府职能配置的市场取向来寻求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从而优化社会资源。然而,这必须假定我们的政府是仁慈的、全能的与守信的,必须假定能够依赖政府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但实践经验表明,组成政府的公务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方面与市场主体并没有两样,他们极有可能利用职权进行政府采购的“集体寻租”;政府也不可能“全知全能”,占有的信息有时比市场主体更少,因而采购决策依据有时也并不充分;政府有时还可能依据其内生的强制力“公然”违约。概括起来说,有时借助于政府来纠正市场失灵,往往不能完全如愿。加之政府采购立法本身的缺陷,如何克服这些不足与缺漏,就迫切需要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来加以保障。所以,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及其救济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途径、主管机关、救济时效、主管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争议方面的分工、权限、方式以及具体的程序等方面的制度。科学的最合理的救济制度,必须既能反映权力内部的结构张力,又可平抑张力的非理性膨胀,以免出现法的失衡,确保政府采购法得到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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