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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类型:深入研究政府责任法治理论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概念是我们认知事物的基本前提,它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然而,通过概念所表达的含义仍然过于抽象,对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常常采用类型化的思维,将概念存在的现象进行归纳、总结,细化概念对象的理解。因此,对于政府责任法治理论的研究而言,仅仅探讨政府责任的概念内涵是不够的,还需深入探讨政府责任存在的具体类型,将抽象概念具象化,丰富整个研究的层次和内容。

概念是我们认知事物的基本前提,它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学界对法治政府的概念和框架体系的认知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2004 年国务院在其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到“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此后,在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了深入、细致的建设理念,指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切实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真正的法治政府,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为总体目标,并进一步细化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而政府的责任体制建设便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责任法治是政府用好权力的绝对保障。加强政府责任法治建设是确保政府行政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1]法治政府要求权责法定、权责统一,政府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容易产生滥用和越权的现象,而依法行政没有责任的落实便形同虚设。因此,可以说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政府责任的法治化。

就政府责任法治理论的研究而言,政府责任的概念厘定便成为该研究的逻辑起点。顾名思义,所谓政府责任,即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围绕“责任”与“政府”展开研究的话题还涉及责任政府。因此,为厘清政府责任的具体内涵,有必要在对“责任”概念的分析基础之上,展开探讨“政府责任”与“责任政府”两者概念的区别。然而,通过概念所表达的含义仍然过于抽象,对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常常采用类型化的思维,将概念存在的现象进行归纳、总结,细化概念对象的理解。因此,对于政府责任法治理论的研究而言,仅仅探讨政府责任的概念内涵是不够的,还需深入探讨政府责任存在的具体类型,将抽象概念具象化,丰富整个研究的层次和内容。(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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