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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体系构成及国际会计惯例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会计规范是关于会计行为标准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会计法律规范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以法律力量保证施行的强制型会计规范。它是会计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对其他会计规范具有统驭作用。因此,国际会计惯例也应作为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以弥补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的空白。

会计规范体系构成及国际会计惯例的重要性

(一)会计规范及其必要性

会计规范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准则、制度、办法、规定等的总和。它是会计人员的行为标准,是指导和约束会计工作向着合法化、合理化、有效化方向发展的路标。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它所提供的信息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应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仅包括提供会计信息的企业本身,也包括国家财政、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还包括一些作为企业债权人、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单位、企业甚至个人,尽管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他们都希望企业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动情况,不会对他们产生误导。这就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规范,以约束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信息形成和传递的客观公正,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会计规范是国家或社会为保证会计工作质量,防止或纠正市场失灵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是约束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标准。

(二)会计规范的特点

会计规范具有如下特点:

(1)公认性。会计规范应该得到公众的认可,不管这种认可是自发的,还是强制的;也不管这种规范是成文的,还是惯例的,离开了公认的基础,也就无所谓规范了。

(2)目标性。会计规范所要调整的主要是会计工作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与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现行的社会秩序。因而其价值取向应是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即要为建立标准科学规范、内容客观真实、反应迅速及时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服务。

(3)稳定性与发展性相融合。会计规范一经形成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弃。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会计规范必将与时俱进以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

(4)普遍适用性。会计规范的适用对象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而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业务。因此,所有企业、所有会计人员都应遵循会计规范。

(三)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

会计规范是关于会计行为标准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我国,会计规范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会计规范体系就是由各项会计规范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系统论角度看,它是具有结构性、功能性和开放性的完整体系。会计规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 会计规范按实际作用方式分类

从实际作用方式来看,会计规范可以分为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技术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国际会计惯例。(www.xing528.com)

(1) 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法律规范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以法律力量保证施行的强制型会计规范。会计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关于会计行为的法律条文,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是会计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对其他会计规范具有统驭作用。

(2) 会计技术规范。会计技术规范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它是一种理性化的规范,是通过转化为人的内在意识而在会计业务处理上起技术性作用的规范,主要是为有助于合理地处理会计业务和维护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在我国,会计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会计基本准则、会计具体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3)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整个国家社会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化,反映了会计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其约束力靠的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类良知,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尤为重要,特别对树立会计诚信、遏制会计造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7年)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2002年)。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有关会计管理规范中包含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例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了六条职业道德标准: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4) 国际会计惯例。国际会计惯例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各方所公认的,用于指导会计实务的会计规范。我国所说的国际会计惯例主要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制定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规章。基于会计国际化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的现实,我国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应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国际上公认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并消化、吸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规范。因此,国际会计惯例也应作为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以弥补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的空白。

2. 会计规范按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分类

会计规范按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即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正。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是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制定的,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 会计部门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包括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证监会等,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中,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代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

(4) 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准则的解释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如图1-12所示。

图1-12 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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