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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息利用率的公共信息共享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共享,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在这样的系统中,参与信息读写的组织或个体完全可以互不信任,但却能够对信息数据的最终状态达成共识。因此,每位参与者需要对其接收到的信息,进行独立验证,并由机器对信息进行判断,了解是否违反规则。在验证之后,如果发现信息有效,参与者就会接受这份信息,并将之转发。在区块链公有信息网络中,只有当所有参与者同意后,新的信息才能被视为有效信息,并允许其加入到最终的公共信息账本中。

提高信息利用率的公共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从原始社会的手语,到今天在咖啡馆畅谈人生,都是信息共享的重要方式。

互联网出现后,信息共享在地域和时间上的限制被打破,此外,互联网可以汇集海量信息,提供了比平面媒体更大的容量,让全社会在很短时间就能共享丰富信息。

在区块链技术下,这一切又会变得有什么不同?

其实,区块链技术并非为信息共享而生,而是带来了数据控制权限的共享。在互联网模式下,信息的读取、写入、编辑和删除,都围绕着身份认证进行,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发布和接受独特的信息。而在区块链上(尤其是公有链),任何人都能对信息进行读写。这样,就以分布式账本的方式构建出去信任的信息共享系统。

在这样的系统中,参与信息读写的组织或个体完全可以互不信任,但却能够对信息数据的最终状态达成共识。简而言之,区块链式共享和互联网式共享的本质区别在于:区块链共享的不仅仅是信息数据,而是信息数据的控制权。

那么,区块链究竟怎样处理信息控制权呢?

举例而言,某个用户上传了自己的旅行照片到网站论坛上。这样,该照片就从私人信息变成公众信息。然而,在传统互联网站上,其照片的编辑、删除权力,基本上属于网站运营方,该用户很难真正行使个人权力。

在区块链体系下,由于信息数据不再被任何权威方所掌控。因此,信息共享圈内的任何行为,都是由智能合约中的规则加以控制的:规则确定了什么样的信息是有效的、合法的,什么样的信息必须被删除或屏蔽;规则确定了向哪些用户推送哪些信息,同样确定了信息如何被推送。

凡是加入到区块链信息共享中的参与者,必须遵守智能合约的规则。当然,在实际共享中,参与者确实很容易忽略某些特定规则,并可能根据自身利益来传递一些无效的信息。然而,由于共识机制的作用,共享信息圈中的其他参与者,完全能够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将无效信息加以排除。(www.xing528.com)

例如,苏宁金融上线了一款区块链黑名单共享平台产品,设立了不少信息共享的规则,其中包括“没有积分不得查询数据”,“本机构数据只有本机构有权限修改”等。如果有机构做出了规则外的信息操作,其操作都会被平台看成无效交易,禁止其发生,更不可能影响到其他信息使用者。

相比之下,互联网环境中,虽然存在着有关公共信息共享的规则。但规则本身是由运营方的权力来维护的,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等不公平行为。在区块链体系中,规则由所有参与者共同制定和维护,不同的参与方都会通过规则来对信息加以验证。

即便在此情况下,区块链共享信息圈中的参与者,也不可能全部按照规则行事。因此,每位参与者需要对其接收到的信息,进行独立验证,并由机器对信息进行判断,了解是否违反规则。在验证之后,如果发现信息有效,参与者就会接受这份信息,并将之转发。否则,机器就会直接拒绝。

在区块链公有信息网络中,只有当所有参与者同意后,新的信息才能被视为有效信息,并允许其加入到最终的公共信息账本中。

不过,根据区块链本身构造方式的不同,公共信息的确认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

例如,在公有链中,需要广泛数量的参与者都能同意信息有效性。相反,在联盟链或私有链中,只需要少数参与者同意即可。

在这样的共享方式下,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参与者,本身也就是管理者。没有任何机构能够获得对信息的高度控制权,也没有人具有完全的信息生产和判定权限。区块链正是这样,以权限分享的形式,让每个参与者同时作为信息的提供方、审核方和使用方,共同维护公共信息分享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总的来说,区块链上对信息进行共享,是根据规则体系而非其他。这样,就能够有效规范信息的生产行为。相比之下,传统互联网是通过权力、身份和掌握资源来对数据进行共享,这显然是公共信息系统中,区块链式共享和互联网式共享的最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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