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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获取与隐私保护

时间:2023-09-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机关应认识到他们是信息的保管者,而不是信息的所有者,并千方百计地设计GIS应用程序,增强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在美国,前者将更受关注,即公众的隐私权问题更受重视。美国分别于1996年和1974年通过了电子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电子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采用电子格式和电子的方式传播信息,政府掌控的信息要对公众开放;隐私权法规定,信息的公开不应该影响公民的隐私权。事实上,有些方式能创建GIS系统且不侵犯个人隐私。

公共信息获取与隐私保护

负责任的政府和参与式民主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管理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对如何获取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提出了新的复杂的挑战。政府机关应认识到他们是信息的保管者,而不是信息的所有者,并千方百计地设计GIS应用程序,增强公众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政府机关必须确保所有的人都可以使用新的技术(像互联网上的公众参与GIS应用程序或在社区数据中心)获取信息,不得有任何歧视[5]

一方面,公众希望政府尽可能地将决策透明化,想得到更多更丰富的公共信息,但同时也担心政府会不负责任地公开个人信息,甚至未经个人允许,私人信息就轻易地为他人所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要将公众需要的信息公开化,但又担心涉及保密的信息外泄(比如某交通规划需要向公众展示一幅大比例尺地形图,这些地图可能涉及保密问题)。在美国,前者将更受关注,即公众的隐私权问题更受重视。特别是GIS技术出现以后,这种关注变得更加强烈,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系统中的地理空间编码,将街道名称和地址地理坐标关联起来,并通过内部查询找出美国城市中任何一家的家庭住址[5,231]。(www.xing528.com)

美国分别于1996年和1974年通过了电子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电子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采用电子格式和电子的方式传播信息,政府掌控的信息要对公众开放;隐私权法规定,信息的公开不应该影响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法主要保证的权利有:查阅和复印关于自己记录的权利(除豁免的隐私权外);如果记录不准确或与己无关,享有改正自己记录的权利;有权控告政府违反规定,包括允许别人看某人的记录,除非隐私权法特别准许;要求公共机构提供安全保障,防止滥用个人信息。事实上,有些方式能创建GIS系统且不侵犯个人隐私。如果不通过地理空间编码创建GIS,这些GIS系统就可以不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这些系统很难与其他系统结合,进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隐私。如果地理学家严肃对待隐私问题的话,应该严肃地对待他们的工作,特别是需要认真想一想在可能需要地理空间编码的地方应该怎么做。最后要强调的是,每一个实体都被编码的世界将是一个充满虚拟个体和虚拟家庭的世界,也是一个人们不能控制的世界,还将是一个没有隐私而言的世界[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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