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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的几种模式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力体制有四种主要的模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保留垄断的程度不同。四种不同的体制模式,在其他著作中已有详尽的论述。世界电力体制采用这种模式长达100年之久,如今部分地区仍继续沿用。而模式2是中国目前现行的体制,模式3是近期可能普遍实行的体制,因而下面将重点讨论模式2和3中的监管问题。

电力体制的几种模式分析

电力体制有四种主要的模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保留垄断的程度不同。在四种模式中,输电、配电和系统运行调度这三个环节的运行都继续保持垄断。正如上一节所述,无论发电环节如何,监管者都必须对这些垄断因素进行监管。但不同模式意味着不同的交易安排、不同的购电和控制价格的程序,以及对竞争行为给予不同的关注程度。这四种模式中竞争依次逐步增加,垄断范围逐步缩小。

四种不同的体制模式(最初在NERA与中国合作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项目中提出),在其他著作中已有详尽的论述。这里我们仅进行简单介绍,而重点放在每种模式的监管问题上。这四种模式在世界不同地区被采用,各有优劣。

5.1.1 模式1——垂直一体化垄断

模式1是1985年以前中国所采取的垄断模式,电力行业的所有职能都集中在一个部门。在此模式下,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发电商。图1-3给出了这种模式的两种主要形式。整个行业的各个环节捆绑在一起并受到严格管制。世界电力体制采用这种模式长达100年之久,如今部分地区仍继续沿用。整个行业相当于一个或几个垄断企业(每个地区一个),相关的监管手段已经在前一节进行了论述。本节我们将更多地讨论其他三种模式。

图1-3 模式1——垂直一体化垄断

(a)垂直一体化;(b)单独的零售商/配电商

5.1.2 模式2——单一购买者

该模式下,一个地区只允许一个主体从竞争的发电商中购电,如图1-4所示。

图1-4 模式2——单一购买者

(a)分解模式(北爱尔兰);(b)标准模式(美国和公益事业管理政策法)

中国过去是模式2的“集成版”,省电力公司向竞争的发电商购电,并拥有自己的发电能力。这就引起了利益冲突。近来电力行业的改革将发电分离出来,使电网公司成为单一买方。因此,目前中国的“分解版”模式就是标准模式2,各地区的单一买方是电网公司,并有很多卖方。(www.xing528.com)

模式2中监管电价的方法与前一模式不同,因为发电成本由合同决定。这些发电成本向下环节转移,输电、配电和零售电价是监管的对象。

5.1.3 模式3——趸售竞争

如图1-5所示,模式3允许配电企业和大用户向竞争的发电商购电。这一模式几乎被所有实现竞争的国家(除美国以外)所采用,或作为过渡阶段,或作为计划达到的目标。

图1-5 模式3——趸售竞争

在这一模式中,监管的主要对象是输电和配电电价,以及市场行为,包括缔约行为的监管。监管者还要根据这些成本的总和制定零售电价。

5.1.4 模式4——零售竞争

如图1-6所示,模式4允许所有的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因此相互竞争的发电商可以向任何人售电,不过小用户通常还是通过联营体或零售公司购电。在美国,模式4被理解为“零售准入”或“用户选择”。目前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挪威、瑞典、西班牙、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和美国的许多州都已采用该模式。

图1-6 模式4——零售竞争

与模式3一样,模式4要求建立新的批发交易制度和竞争性批发市场。模式4的特殊要求包括(零售环节的)结算、计量、记账程序等,这些都是比模式3增加的内容,还要对广大用户进行相关培训,这些都是耗资大而且十分复杂的事情。尽管很多发达国家实行了模式4,但在运行上出现了很多问题。

由于中国电力行业已基本实现“厂网分开”,也没有迹象表明中国在近期内采用模式4的意图,所以我们模式1和模式4中的监管问题,这里可暂不讨论[《电力竞争》(S.Hunt2002)一书中有详细介绍]。而模式2是中国目前现行的体制,模式3是近期可能普遍实行的体制,因而下面将重点讨论模式2和3中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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