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重要性及解决争议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重要性及解决争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提前或延迟装运以及提前或延迟交货,同样都是违反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行为。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单是约束卖方的条款,买方也应密切配合和共同执行。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装运期与交货期问题很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重要性及解决争议

(一)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及其区别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地点,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装运的时间,后者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时间。

在买卖双方签订诸如EXW产地交货合同或FAS、FCA、FOB、CFR、CIF、CPT和 CIP等装运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约定的装运地和装运时间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如单就时间概念而言,装运期与交货期是一致的。但在DAT、DAP、和DDP这类到达合同下,装运期与交货期是不同的。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在装运合同中以统一使用装运期这一术语更为合适。

根据国际贸易中有关法律与惯例的解释,装运期与交货期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约定时间装运或交付货物。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一般认为延迟装运或延迟交货才算违约行为,似乎提前装运或交货不算什么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提前或延迟装运以及提前或延迟交货,同样都是违反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行为。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单是约束卖方的条款,买方也应密切配合和共同执行。

进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装运期与交货期问题很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高度重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与交货期条款的规定,使其具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方法

在装运期与交货期条款中,应当写明成交商品装运与交付的期限。如属装运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都要在合同的装运期栏内列明。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方法,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通常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某季度装运或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等,把装运时间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而不是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如:7/8/9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AUG./SEP.);9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SEP.)等,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比较广泛。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规定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的限制性条款。

这种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为了防止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则可采用此种规定方式。

(2)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为促成交易,有时也可采用这种方法。(www.xing528.com)

(3)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为促使其按时开证,也可酌情采用这一方法。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此种规定容易引起交易双方纠纷,建议尽量少用。

(三)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注意事项

1.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

卖方首先要考虑货源情况,根据生产周期来确定装运期和交货期;买方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装运期和交货期,不能过迟影响实际需要,也不能过早到货,增加库存和费用开支。

2.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负责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必须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如自身运输能力、市场船源供求情况、安排运输的时间和装卸条件等。

3.应注意装运期、交货期同信用证之间的衔接

约定装运期和交货期的同时,应一并约定开证日期。通常,信用证应在装运期或交货期开始前一个合理的时间开到卖方,以便给卖方留出必要的备货和安排运输时间。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单据和办理结汇手续,通常信用证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延长半个月或一个月,防止出现“双到期”的情况,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好“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或交货后××天在卖方所在地到期”的条款。

4.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

有些港口节假日停止装卸作业;有些地区有冰冻期或季风季节,影响船舶航行或正常装卸作业,这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同时,尽量避免高温季节和经赤道运输,以免货物损坏。对某些季节性商品的时间性很强,对装运期和交货期的要求非常严格,可将限期到港交货和商品增减价条款结合。如在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提前一天交货,增价1%,提前5天以上,增价5%;推后1天,减价1%,如11月5日不到货,买方可撤销合同。”

名词解释

双到期,指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这不利于卖方收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