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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管辖及争议解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民事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民事执行事务。

民事执行案件管辖及争议解决

执行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民事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管辖的具体内容包括: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www.xing528.com)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8)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民事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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