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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倍数法的意义与问题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年产值得以确定或统一由政府确定的前提上,产值倍数法从技术上说,是一种简单明了的做法。可见,产值倍数法完全无视了当时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经济生活蓬勃发展的现实。以产值倍数法为计算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实属不公。但从理论上推论,“产值倍数法”的这一推论也是匪夷所思的。但这并不是一个阻碍我们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或补偿参照的不可解决的问题。

产值倍数法的意义与问题分析

在年产值得以确定或统一由政府确定的前提上,产值倍数法从技术上说,是一种简单明了的做法。但对土地征收补偿而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技术上是否足够简练,而在于补偿本身是否公正,否则,再简练的计算方法,也会招致农民的抵抗,也难以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对现行产值倍数法,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1.由于产值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确定的,这种由用途决定的农业产值与影响土地市场价值的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甚至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产值并不能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而产值倍数法所依据的“农民在土地征收之后可获得与征收之前一样收益”的假定,即使认为其本身具有合理性,它也具有诸多条件限制,比如,物价与利率是不变的、被征收土地的产出是不变的、人们的生活水平是没有提高的需求的。而上述种种限定条件,只有在一个停滞的社会里才可能实现。可见,产值倍数法完全无视了当时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经济生活蓬勃发展的现实。

2.具体标准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由于在农地中耕地最具重要意义,因此耕地的补偿标准最高,其他土地标准更低。只要具备最基本常识的人也能看出,即使不考虑土地用途的改变,平均年产值6至10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值也是无法相比的,即便加上安置补助费后总和达到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无法与土地的市场价值相提并论。以产值倍数法为计算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实属不公。

3.以产值确定补偿标准,本身已不公平,但更进一步的是,这一平均年产值,本身也不是市场价值,而是由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制定的。[32](www.xing528.com)

4.既然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土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那么,在理论上,对于一些没有产出的土地就可以不予补偿而进行征收,甚至对于一些由于特定原因而在征收前没有进行耕种的土地,也可不予补偿而实施征收。当然,实践中,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取消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有关“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以来,无偿征收已难觅踪迹。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也使无偿征收不再现实。但从理论上推论,“产值倍数法”的这一推论也是匪夷所思的。

提高对土地征收补偿是社会的共识,真正公正的补偿标准应是“市场价值标准”。问题在于: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的制度,土地不得用于出售,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并不存在,因而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客观上存在困难。但这并不是一个阻碍我们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或补偿参照的不可解决的问题。即使不考虑我国土地所有制将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在目前土地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也可找到参照的标准。比如说,对于目前征收后用于商业项目的土地,政府通过拍卖等形式出让的使用权的价格,实际上可成为该土地市场价值的参照。而用于公共利益的土地的价值,则可以相应区段商业用地出让价格为参照。[33]在具体的市场价值确定方法上,则可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由中立的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完备的评估程序,公正地估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只有真正确立“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补偿标准,才能保证土地征收的补偿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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