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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面临的问题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历史使命可谓是“任重而道远”。(二)合作制和集体制的混淆将合作制和集体制混淆也是一个颇有历史渊源的问题,可以追溯到五四宪法。从此,我国合作社的所有制就和集体制结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不解之缘”。之后的每一部宪法都把合作社的所有制和集体制相混同,划等号。就连现行的几经修订的八二宪法也不例外。基于此,接下来的合作社立法一定要厘清这两种关系,这需要我国的宪法做相应的修改。

合作社法面临的问题与案例分析

(一)合作社法律制度建立的起步难度较大

当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是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这个起步不是从“零”开始的,由于改革开放前那种畸形合作社历史的负面影响还深深地印在许多国人的脑海中,导致许多人对于真正的合作社制度有误解,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个起步是从“负”开始的。合作社从无到有的建立需要一个原动力,在今天的中国,这个原动力需要更大,更有力。建立合作社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要引导合作社的建立,成为其法律原动力:引导农民认清合作社的真面目,了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运作目的,让农民从心里认同合作社,接受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加入合作社。所以,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历史使命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二)合作制和集体制的混淆(www.xing528.com)

将合作制和集体制混淆也是一个颇有历史渊源的问题,可以追溯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对合作社的所有制做了这样的定位: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此,我国合作社的所有制就和集体制结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不解之缘”。之后的每一部宪法都把合作社的所有制和集体制相混同,划等号。就连现行的几经修订的八二宪法也不例外。《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与合作社属于劳动者的社员共同所有的根本特性是相违背的。其危害也是极大的:对外,这干扰了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完全的私主体的地位;对内,也给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弊端。因为在我国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结果就是导致所有者缺位,变成类似于国有的上级指导,成为上级机关任意掌控的对象,或者为内部管理者所操控,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点在人民公社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验证,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基于此,接下来的合作社立法一定要厘清这两种关系,这需要我国的宪法做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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