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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研究与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力公司抗辩称:医药公司的清偿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其自身也属于善意受偿人;同时,全力公司出借200万元以及医药公司归还200万元,均让医药公司受益,系正常清偿行为,应予以保护。遂判决驳回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破产案例研究与问题分析

2012年3月19日,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公司”)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将借款200万元转账给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同年3月26日,医药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向全力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3月28日,医药公司归还剩余借款50万元。2012年9月25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医药公司的破产申请。随后,医药公司管理人以上述两笔共计200万元清偿构成个别清偿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全力公司抗辩称:医药公司的清偿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其自身也属于善意受偿人;同时,全力公司出借200万元以及医药公司归还200万元,均让医药公司受益,系正常清偿行为,应予以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管理人未能证明医药公司存在恶意清偿且损害全体或者多数债权人利益,且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医药公司在支付本案款项时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医药公司的清偿行为使其获得了无息借款,系受益行为,且医药公司系正常的归还借款行为,债权人主观善意。遂判决驳回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医药公司管理人在一、二审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医药公司在归还本案借款时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故不符合个别清偿予以撤销的实质要件,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①破产企业在偏颇清偿临界期内偿还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也即医药公司的行为是否满足偏颇清偿可撤销的构成要件;②该清偿行为是否属于“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撤销权例外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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