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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炉法规体系立法探讨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有机热载体炉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规层次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从宏观上解决了《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问题。但由于它是新法,所以很多细节还存在与现有规章制度的不匹配和不明确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2)部门规章有待规范“部门规章”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内容不健全的问题[110,111]。直至2013年,除了6个规章以

有机热载体炉法规体系立法探讨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有机热载体炉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如下:

(1)法规层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从宏观上解决了《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问题。但由于它是新法,所以很多细节还存在与现有规章制度的不匹配和不明确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

(2)部门规章有待规范

“部门规章”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存在内容不健全的问题[110,111]。直至2013年,除了6个规章以外,其他的管理规定、办法等理论上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形式出台,而实际上却是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出的。

(3)安全技术规范有待完善

与美国、德国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不一致,有时甚至为了规避责任不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类,这都不利于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完善工作。特种设备中工业锅炉事故率最高,而工业锅炉中又以中、小工业锅炉的典型代表有机热载体炉的事故概率最大,但现有的有机热载体炉相关规程规则缺口较大。另外,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较为分散且又有交叉重复等问题,需要大批的研究有机热载体及有机热载体炉专家开会讨论并进行归类整理。

(4)部分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不一致(www.xing528.com)

一是层次不清导致主体关系不明。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劳动部(如《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号令»等),还有些文件的执行是中石化、中石油等。

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主体关系明确后,应集中相应的专家代表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修改完善,明确主体关系。

二是内容上的一致性问题。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还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配合的,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尽一致,如特种设备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等。这都需要及时修改调整,以符合新法的规定,以有利于新法的执行。

(5)由于管理体系和制度原因导致的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德国DIN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且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有机热载体炉的标准化工作长期与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工作脱节,许多特种设备标准长期得不到修订,且标准解释工作不及时,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在标准中得不到解决。

这些也与目前标准体系的管理方式有关,我国的特种设备协会及我国的水处理协会虽说是民方机构,其实质是官方体制。而德国的DIN机构是真正的第三方(民方)机构,其为保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及时对标准更新,这样形成的标准才能真正引导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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