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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缮工程申请与审批规定概述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文物修缮工程申请与审批规定概述

1. 历史文化名城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科学概念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据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下列要素:①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 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③ 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④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发布。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

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利于城市历史文脉的见证。其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都反映了该城市的发展历程、城市文化、城市的时空连续等过程。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好的保护和利用其历史遗迹,可使子孙后代对居住城市的历史渊源有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利于旅游资源的开发。人文旅游资源多与古街区、建筑结合在一起。中国是有5 000 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近年来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遗存和文化传统也必然成为发展旅游业最好的资源。但在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中,目前只有丽江和平遥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利于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内建筑、城市布局等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了解它们就等于了解该城市,有利于省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具有必然性。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首要的是对城市中的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它们既是城市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属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区位最好、商业价值最高的城市地段。

3.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健身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② 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①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④ 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 改变园林绿地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③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意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施工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健身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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