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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不重视,甚至没有流动性管理的概念,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设计和特点所致。因而,1985年初,我国中央银行进行了第一次调整,不再区分存款的性质,所有存款一律按10%缴纳。1987年10月,我国中央银行又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提高到12%。正因为如此,我国中央银行对经营性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一直支付很高的利息。

我国早期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优化方案

在中央银行制度成熟的国家,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资产是没有收益或低收益的,属于现金资产。因此,在留足了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会本能地会将其备付金控制在经营所需的最低范围内,以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盈利性资产,流动性管理自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和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不重视,甚至没有流动性管理的概念,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设计和特点所致。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之后。当时中国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环境,这项制度在设计之初就隐含了一个有别于他国的特殊功能,即运用存款准备金制度集中资金于中央,再按中央银行的信贷计划对资金进行再分配,以按中央计划调节信贷结构。这个功能的体现,就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非常高。1984年我国银行首次缴存存款准备金是按照存款者性质来划分比率的,如当时规定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经过一年的实践,发现这样的比率太高,大大超过经营性银行承受的能力。因而,1985年初,我国中央银行进行了第一次调整,不再区分存款的性质,所有存款一律按10%缴纳。1987年10月,我国中央银行又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提高到12%。1988年9月再次将比率调到13%。直到1998年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改革,这一比率未再变动过。(www.xing528.com)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与中央银行制度成熟国家的准备金制度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差别,即我国经营性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超额准备金)分设为两个账户。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又开设了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经营性银行办理包括向银行系统内外的资金划拨、同业拆借、联行资金的清算、向中央银行的现金领用和解付等业务,同时规定在备付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应占存款余额的5%~7%。可以想象,高达近20%(13%+7%)的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如果没有收益,任何经营性银行都不堪重负。正因为如此,我国中央银行对经营性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一直支付很高的利息。我们以1997年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利率为例,我国商业银行对一年期存款支付的利率为5.22%,同期商业银行对一年期贷款收取的利率为7.92%,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的利率为7.35%。这意味着,从理论上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在吸取存款后,只需简单地将存款以准备金存款的方式存入中央银行就可以稳获2.13%的利差收入。另外,我国银行业一直没有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即银行没有倒闭的制度安排。在这种环境下,我国的商业银行自然没有流动性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结果在流动性管理上的表现,一方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大量借款,另一方面又将大量资金存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生息。1997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为14 490亿元,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总额却高达9 250亿元。这种状况下不可能培育银行家所必备的流动性管理的意识和观念,并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资金管理中的“粗放式”经营,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精打细算” 的流动性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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