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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公司与Recycle Assist有限公司再生墨盒案简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由上述墨盒本体经再次填充墨水制成的再生墨盒。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未侵犯墨盒专利权,驳回了佳能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故,Recycle Assist的产品与加工前的佳能公司的产品缺乏同一性,因而是再造了专利产品。

Canon公司与Recycle Assist有限公司再生墨盒案简介

佳能公司及获得其许可的相关企业在日本国内及海外市场销售供喷墨打印机使用的BCI-3e系列喷墨墨盒。该墨盒在最初填充的墨水使用完毕后,留下墨盒本体。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由上述墨盒本体经再次填充墨水制成的再生墨盒(被控侵权物)。

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犯其专利权(JP3278410)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未侵犯墨盒专利权,驳回了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不服,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2006年1月,知识财产高等法院二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专利墨盒本质部分进行加工、替换,侵犯了佳能专利”。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3]其判决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认为,因专利权用尽而成为专利权行使限制之对象的,仅仅限于专利权人销售的专利产品,那些被认定为在专利产品上进行加工或更换部件,从而制造出的与该专利产品缺乏同一性的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得对其行使专利权。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上述专利产品的新制造,除考虑该专利产品的属性、专利发明的内容、加工及部件的更换情况之外,还应综合考虑交易的实际状况加以判断。……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如果将使用完结的墨盒再次注入墨水使用,易造成印刷质量的低下及打印机自身的故障,所以佳能公司的墨盒为一次性产品,用完后应该更换新的墨盒,也因此佳能的产品上没有设置补充墨水的开口。再生墨盒在其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在本案墨盒本体的液体容纳室之上开口,由此注入墨水后再封口。此种加工状态,不仅补充了作为耗材的墨水,而且为了补充墨水而改变了墨盒本身。故,Recycle Assist的产品与加工前的佳能公司的产品缺乏同一性,因而是再造了专利产品。[4](www.xing528.com)

有学者认为,该案的判决与国际规则和潮流相悖,不利于环境保护,鼓励垄断,最终也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公平的竞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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