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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糊化、解释权与变通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模糊化可能会导致“变通”。模糊化制度安排明确预留解释空间的原因有多种,但利益的考量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变通的目的很可能是利益导向的。变通是指在多种解释范围内结合即时情境做出的、对某一制度参与方更有利的制度解释。变通的前提条件是制度模糊化,而变通的重要目的是实现某一制度参与方的更大利益。确定的解释权也可能导致变通。

制度模糊化、解释权与变通的优化方案

产权模糊并不等同于产权缺失。德姆塞茨[23]指出,“产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产权的权利束中一些私有权的删除”,而“模糊”不是“缺失”,“模糊”指的是“已界定”但“未清楚界定”的状态。与产权的模糊性类似,制度的模糊性指的是未清楚界定的制度,或者制度中未清楚界定的部分。制度模糊化则是有意保留未清楚界定部分的制度安排。

在缺失的情况下,产权的最后确立要求对缺失部分重新协商。而产权模糊的解决方式则有所不同,如前所述,模糊并不是缺失,模糊意味着先前存在一个模糊的框架,后续的协商必须遵从前定框架。模糊化制度安排与此类似,后续的权利义务协商也必须遵从前定的制度框架。此时,如果前定制度框架是清晰的,则不存在任何问题,简言之,如果前定制度框架只能作出一种解释,则我们认为该制度是清晰的;反之,如果对制度或者制度的某一部分能做出多种解释,则我们认为该制度是模糊的。

制度模糊化或模糊化制度安排是指依据同一制度文本可以作出相互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甚至矛盾的多种解释的制度安排。制度可以做出多种解释的几类情况如下:(1)制度条款包含宏大或抽象的描述,例如在人力资源制度中规定:员工应积极努力工作,其中的“积极努力”就属于抽象的描述,可以作出相互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操作性解释。(2)在制度条款中使用未定义清楚的程度分类,例如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属于未定义清楚的程度分类。(3)可能冲突的表述。例如规定:员工在积极工作的同时应注重自身的身心健康。(4)未明确条件的例外。例如,员工原则上不应加班工作。(5)诉诸未来某一时间才能确定的环境信息。例如,根据(将来)情况酌情处理。(6)需要分割而未分割的集体性的权利义务。如集体所有制等。

西方传统理论并未真正讨论过“模糊”的问题,无论是巴泽尔的“公共领域产权”还是德姆塞茨的“产权残缺”以及不完全契约理论,上述理论讨论的都是“缺失”,而不是“模糊”。制度模糊化可能会导致“变通”。变通意味着:(1)再协商;(2)遵守前定模糊框架。二者缺一不可。换言之,变通要求在模糊化制度多种解释的范围之内进行协商,这是与“制度缺失”不同之处。变通还意味着结合即时情境做出对某一方更有利的解释。模糊化制度安排明确预留解释空间的原因有多种,但利益的考量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变通的目的很可能是利益导向的。换言之,变通必然是在预留解释空间内做出的对某一方更为有利的解释。此外,制度在制定之时不可能完全预测事物的发展,但事物发展的累积效果在当下则是明确的,不是模糊和模棱两可的,因此制度的解释也必然要结合当下情境,但此时的情境已不同于制度制定之时的情境。(www.xing528.com)

变通是指在多种解释范围内结合即时情境做出的、对某一制度参与方更有利的制度解释。模糊化制度安排因为存在多种解释,而制度执行时又必须选择其中之一,因此它满足变通的三个要素条件:(1)再协商;(2)必须在多种解释范围确定行动方案;(3)结合即时情境与各方利益进行解释。如果制度刚性,则无法实现变通。变通的前提条件是制度模糊化,而变通的重要目的是实现某一制度参与方的更大利益。在某些模糊化制度安排中,还存在解释权条款,条款一般格式为: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某相关方。

解释权是指在模糊化制度安排中对制度的模糊部分进行解释,使之转化为执行条款的权利。存在事先约定解释权的情况下,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就不需要再协商,而由其中有解释权的一方独自对制度进行解释然后执行。此时,执行方案仍需满足:(1)在原定多种解释范围之内;(2)结合即时情境作出更有利于己方的解释。确定的解释权也可能导致变通。

解释权悬置是指在模糊化制度安排中未约定任何一方拥有解释权的情形。约定解释权导致变通,而解释权悬置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解释权悬置导致双方或多方对于解释权的协商或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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