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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的制度化与法典化: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将隋朝的有关制度以典章、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是度量衡制度入典、入律的更加规范的时代。太府寺、三司户部和工部先后执掌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权,颁发标准器,执行检定和校正,制定有关使用度量衡的法规。

度量衡的制度化与法典化:优化方案

秦汉时期完成了全国度量衡的统一,其采用的手段也不再仅仅是靠权威和类似约定俗成的强制性规范,主要通过逐步与令、律相结合,形成法典化的管理规则,并且自唐起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直至清末。

如上所述,秦始皇除以诏令形式要求统一全国度量衡外,还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有关物品尺度等度量衡的技术性的规则。如《金布律》对布匹的长宽有严格的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不行”[28]。《工律》还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也必等。”[29]严格的法律规定,才保证了各项技术规范的统一。以车为例,秦要求“车同轨”,这是一项具有现代化色彩的技术规范,车辆有了标准的轨距,就可以通行全国的道路,对其他度量衡的统一也有标志性作用。

唐代度量衡基本沿用隋制,将隋朝的有关制度以典章、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是度量衡制度入典、入律的更加规范的时代。《唐六典》规定了小制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并规定度量衡三者皆以累黍为标准,即长度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30]。《唐律》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唐律疏议》第417条规定“诸校斛秤不平,杖七十。監校者觉,减一等;各情,与同罪”,开启了对度量衡统一的刑法保护。又规定:“‘校斛斗秤度’,依开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31]也就是说,度量衡事务有了统一的管理部门“太府寺”,每年八月校准度量衡器具,地方使用器具则由所在州县官校。唐初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对统一度量衡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此后,宋朝对度量衡的管理极为重视。太府寺、三司户部和工部先后执掌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权,颁发标准器,执行检定和校正,制定有关使用度量衡的法规。元承宋制,其典章中规定“令工部造到圆斛十一只”[32],再由各路总管府“照依省部无降样制成造,委本路管民达鲁花赤[33]长官校勘相同,印烙讫,发下各处,公私一体选用”[34]明朝始终严禁民间私自铸造度量衡器材,规定“凡私造斛斗秤尺,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35]。(www.xing528.com)

清代对度量衡的管理已经十分完备,《清会典事例》和《大清律例》,均有关于度量衡管理的严格规范。经过康熙定制,通融合算、均归划一,清初,期度量衡有统一的趋势。清乾隆帝还将权衡表刊发颁布于民。可以说,“营造库平制”是清朝政府为提高度量衡三个量的精确度科学性,继承秦汉时以度审容,以量定衡的科学方法,探求以自然物为基准的成果。[36]

中国古代度量衡的发展的总趋势是向标准、统一的制度方向发展。但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一直到清朝末年,民间与官方尺度标准在纷繁变换中,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官方规则与民间习俗并行了千余年。这也可能是中华文化史法制史中十分独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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